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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裁判文书隐名处理已全面推行,但执行中仍存争议

公司一律隐名是否属过度保护?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6月07日        版次:GA11    作者:杨柳

  部分裁判文书隐去代理律师身份。 网络截图

  南都记者近日留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这是最高法今年以来推动上网裁判文书隐名工作的结果。

  最高法

  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识别信息  

  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司法公开工作,实际运行中也触及一些权利及利益保护问题。

  2023年12月22日,最高法回应裁判文书公开争议时称,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此后,最高法在多个场合开始强调隐名处理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

  今年1月14日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首次提出,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

  随后的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重申,重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利,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生活工作、企业单位经营发展不受文书上网影响。

  执行  

  各法院隐名处理标准有出入  

  从目前裁判文书网上传文书的总体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中,自然人以“姓氏+某”的形式替代;企业则隐去公司的字号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仅保留“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比如“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过有些法院给企业的匿名更彻底,甚至仅以“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的形式出现。此外,许多文书中,代理人的身份被一并隐去,但操作不一,有的仍保留代理律师姓氏和完整的律所名称,但有的则将律所名称一并匿名化处理。

  行政案件方面,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或企业被隐名化,被告角色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作匿名处理。但南都记者注意到,也有法院隐去了行政机关的身份。刑事案件的上网裁判文书方面,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同样被处理到不具有可识别性。

  大量的上网文书虽已完成隐名处理,但仍有部分法院仅隐去案件标题中的识别信息,文书正文的身份信息依旧完整保留。

  南都记者获悉,早在今年1月,浙江省就有基层法院多次下发通知,强调隐名处理的重要性。操作规范上,自然人仅保留姓氏,公司名则替换为A公司等形式,代理人不做隐名要求,证人必须隐名。该法院表示,文书上网隐名要以不能关联到当事人、不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前提。

  一位华北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南都记者,1月中旬,法院内部有传达最高法的要求,但没有发过专门的文件。另一位华东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3月份法院有下发一份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书记员、承办人在文书上网前应做好案件甄别和隐名处理,对可能存在侵犯当事人隐私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要及时撤销。

  两位不同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迄今为止,法院系统内部并未就如何隐名下发过专门的指导文件,但基本上是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隐名方式进行。

  争议

  现有隐名做法扩大了既有规定范畴  

  隐名处理的现实争议集中在,一是如何与现行有效的裁判文书公开文件协调,二是将公司这类主体一律匿名化是否属于过度保护。

  按照2016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排除隐名对象之外,上述规定同时明确了上网裁判文书应当公开的内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比照这些要求,现有的隐名做法明显扩大了既有规定的范畴。

  此前,一位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领域的学者向记者表示,企业名称是否公开,应考虑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如果是非上市的私人公司,则可以考虑匿名;但上市公司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裁判文书的信息公开可以更好监督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位受访的高级人民法院人士分析说,裁判文书是否隐名应当取决于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如果只是传递裁判规则、增加诉讼预期,则无论自然人、法人均可隐名。但若要加上监督法院依法裁判的目的,则自然人、法人均应公开,但会以自然人、法人的声誉等作为代价。

  这位高院人士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可以将姓名、名称等一般信息予以公开,私密信息不得公开,并且要注意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处理。尤其是当公开行为将会或已经影响到贷款、就业等其他需求时,应当及时“下架”裁判文书这一公共产品。但实践中,“下架”裁判文书的流程较长,比如被执行人已偿清债务,向县基层法院申请文书“下架”,但最终需要最高法操作,中间会有一段时间,可能导致贷款无法获得审批。在公开当事人一般信息的前提下,完善“下架”流程或许可作为可行方案。

  在另一位受访的法院系统人士看来,如果案件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隐名处理值得斟酌,需要把握好度。他说,虽然最高法将企业名称匿名化是出于营商环境考量,避免因涉诉融资贷款等受阻,但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的主体不应当是法院,而需要金融机构调整放贷政策。

  针对裁判文书公开所带来的企业经营压力,一些地方的法院系统开始和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合力应对。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因涉诉陷入“融资难”“贷款难”“招投标难”问题,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要求全省法院在审理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中,要根据涉诉企业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以帮助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招标方、合作方更为准确地判断企业的诉讼风险与资信情况。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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