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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

健身房理发店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6月07日        版次:GA10    作者:央广网

  近年来,在零售、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这种交易方式,是预付式消费。但生活中,在消费者购买了预付卡后,遭遇经营者“迁店”“转店”“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等情形引发大量纠纷,亟待统一裁判标准。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很多消费者都有预付消费的经历,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游泳、餐厅会员、超市购物等,预付卡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卡的背后是预付式消费合同,里面约定了具体的消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谢勇称,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融资成本,促进投资,又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但是,预付式消费中不诚信行为既损害消费者权益、打击消费信心,又恶化营商环境、造成逆向选择。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的重心转移到提供价低质优的商品和服务上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 解除纠纷处理原则

  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因为商家离家近、方便,买了预付卡,谁知没几天,商家迁走了、转让了、换人了……消费者怎么办?司法解释中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明确。

  谢勇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协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转让合同权利、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开展交易,以保护和鼓励交易为目标。同时也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就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款作出规定。谢勇称目的是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情况下进行预付式消费,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虚假宣传,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预付式消费中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是预付式消费中的顽疾,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给予积极回应,态度明确,“霸气”地列举了无效情形。

  谢勇表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霸王条款无效: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明确“退款还息”规则 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

  审判实践中,退款还息是最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确定退款还息规则时坚持了两项基本原则,首先是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原则。

  谢勇表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让消费者享受优惠;在确定返还预付款的利息起算点上,保护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免费使用预付款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均实现交易目的。退款还息纠纷的第二个原则是鼓励当事人遵守合同、诚实守信。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区分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有利和对消费者有利的退款规则,引导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这两个原则如何体现?谢勇举例说明,给我们算了一笔账。

  谢勇说,例如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提供一次理发服务40元,充100送100,相当于打了5折。消费者消费3次后请求退款。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消费者不能享受优惠,3次服务折价120元,消费者无权请求经营者退款。如果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消费者能够享受优惠,3次服务折价60元,消费者有权请求退款40元。当事人无法通过违约退款获利,有利于激励当事人信守合同。

  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一夜间“人去楼空”“卷款跑路”,让消费者猝不及防,也是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这样的行为构成欺诈。

  谢勇表示,针对经营者“卷款跑路”,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规定贷款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或者未审查经营者履约能力仍然向消费者贷款用于支付预付款且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消费者只对其已消费的价款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套路营销”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套路营销”也比较常见,吸引消费者交预付款时说得天花乱坠,实际提供的服务各种“摆烂”,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回应。

  谢勇表示,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是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有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恶意逃债” 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一些商家转让经营后,受让人恶意注销,消费者退款无门。对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连带担责。

  谢勇表示,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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