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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马某某伊值得称道,债务纠纷仍须化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6月07日        版次:GA02    作者:柳宇霆

  来论

  一度沸沸扬扬的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终于尘埃落定。6月6日,贵州省联合调查组通报了调查结果。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马某某伊等5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屈某东等10人存在实施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但综合考虑其违法犯罪情节和认罪悔过态度,检察机关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上述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10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上述人员均表示悔罪悔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在法律中早有明确规定。马某某伊等人采取蹲守、尾随、偷拍偷录、GPS定位器跟踪等手段,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邮寄带有威胁性质信件等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之所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为考虑到他们“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是因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至于寻衅滋事这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也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审视其行为,包括安排雇佣他人在网上恶意炒作,在公共场所张贴不实大字报和抛散传单等,虽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但并不代表,这样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不需要面对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刑法中,不仅明确了主刑和附加刑,同时也规定了若干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马某某伊、唐某、侯某涛、耿某东、方某兵等5人进行训诫,对屈某东等10人进行批评教育,让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表明了司法机关不退不让、不枉不纵的态度。

  此案颇受关注,如何处理,着实考验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法治精神。马某某伊等人做法极端,从法律上定性并不困难,但他们为何走上这条路,为何不惜以身试法,个中缘由过去讨论已经非常充分。债务纠纷无法解决,于是采取非法手段,向区政府施压以实现诉求,这正是案件的复杂之处。通报提到,马某某伊承建的10个项目中,已经法院审判、仲裁裁决确认或者双方达成一致的有7个项目,应付工程款11877.45万元,项目业主方于案发前已支付8821.1万元。可见,债务纠纷确实存在,项目业主欠款数千万,账款迟迟拿不到,这无疑是后续纠纷扩大化的重要原因。

  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还原事实真相,对毛某某伊等人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问题,充分考虑认罪悔过态度等,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决定,并给予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宽严相济,有利于扫除萦绕公众心头的猜测疑云。而遵循法治精神的查办案件结果,也更能经得起检验。

  此案引发诸多深层讨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好的法治环境不可或缺。中央层面出台的有关文件强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将平等保护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才会有更好的法治环境、更健康的市场经济。

  □柳宇霆(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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