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对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要亮明态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6月0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多项涉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格式条款无效,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等,重申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经营行为的法律态度。

  最高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本,不仅明确细化了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而且从产生纠纷后的各方责任、合同债权的转让与解除,到纠纷钱款的相关计算标准、退款利率,甚至约定赠送的相关金额、商品与服务的处理等等,对司法机关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具体裁判标准、应持态度都做出了详尽规范。对包括但不限于卷款跑路、诱导消费、虚假宣传、随意涨价、限制转让等一揽子预付式消费纠纷,为具体个案纠纷的裁判者提供了司法审理细则指引。

  不仅如此,在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具体裁量之外,也有望对具体监管执法、相关经营和消费行为形成辐射力。今年4月初,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情况时就已提前“剧透”,表示要针对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今,上述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除了指引具体司法裁量,其对社会、市场运行秩序的执行价值同样不言自明。

  司法解释无法超越现有法律去创设新内容,但基于现有规范所做细化指引也有重要价值。比如,对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从民法典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反复重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说得清清楚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法定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其法律后果首先便是相关内容约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则是相关财产的返还、补偿甚至赔偿。

  此番拟出新规中,将格式条款无效的具体情形,基于预付式消费的真实场景做了具体列举和兜底重申,具体到纠纷个案事实上,也对消费者维权的诉求主张、裁判者的判断立场可以说进行了手把手的示范。而具体到个案层面,除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裁判指引之外,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执行,明确跑路商家以及关联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样是保障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不是所有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都会最终走到诉讼这一步,这当然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难以承担有关,进一步明确司法态度的同时,还可以通过降低公众参与司法成本的方式来鼓励消费者积极寻求法律介入。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也要清楚相关司法立场,及时介入监管,更积极地在诉前或诉外化解纠纷。

  司法解释以细化法律态度的方式表明立场、指引个案裁判,同时也是让经营主体对纠纷进入诉讼阶段的具体走向心知肚明,从而让普通消费维权更有底气。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解释要在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终究需要各方面、各环节的合力破局。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