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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虐猫”考生再落榜 通过法律约束虐待动物难在哪?

立法专家及相关部门认为,现有法律可以对动物虐待进行追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4月10日        版次:GA14    作者:董晓妍

  近日,网传一报考南京大学物理学院研究生学位的考生徐某某,以专业课排名第一的成绩被刷。据悉,徐某某本科就读于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不久前涉及一起虐猫事件。

  4月8日晚,兰州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网站发布了202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考生成绩及拟录取名单公示。备受关注的网传虐猫考生徐某某未进入这份拟录取名单。

  时至今日,国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禁止虐待猫狗。

  作为长期从事动物保护维权的一线法律从业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流浪动物救助组织“好狗狗联盟”创始人吴晓璇,与同样也是致力于动物保护维权法律从业者、联盟负责人王潇,和南都记者围绕国内动物保护立法展开讨论。

  谈拒录事件 “对社会层面是一个较好的引导”  

  南都:如何看待“两所大学拒录虐猫考生”事件?

  王潇:我差不多在两年前接触了宠物诉讼,也全程跟进过宠物猫相关的网络买卖案件。我觉得这两所大学的拒录行为,其实在某种程度也表明了我们现在社会的主流观点:即不管是录取学生还是录取员工,不单单是唯成绩论或者是唯能力论了,其道德行为也将受到考察。两所大学的拒录行为,首先它是合法规的,其次它不是单独只针对这一个人的,而是对所有学生都进行的一次品德考察。这样的决定,我认为对社会层面是一个较好的引导。

  吴晓璇:我平时一部分工作重心会放在宠物维权方面,私下也在做流浪动物救助。我认为这次两所大学的拒录行为是一种表态,而后续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学校或者是企业,能去参考这两所大学的做法,从道德伦理角度对类似行为进行约束。

  从目前类似事件来看,整个社会给到的反馈,更多还是从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层面去批判处理。比如通过网络舆论让虐猫者“社死”,相当于将其整个行为公之于众,让社会对其进行评判。但是目前,还是很难通过法律制度去约束类似行为。

  我们法律行业经常说一句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你可以从道德层面上去批判约束类似虐猫行为,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目前仍然很难让虐猫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谈立法难度 很难通过法规去明确怎样才算虐待  

  南都:为什么难以通过法律制度去约束类似的虐待动物行为?

  吴晓璇:首先,动物保护,从法律层面难以界定。哪些动物应当属于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哪些动物不属于?就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法律要求任何定义都是清楚的,任何法律的出台,都要确保它是适应中国社会的。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内涵如果有疑问,那就没有办法实现正常的生活。我们可以推想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况:如果我们没有办法界定清楚受保护动物的定义,那么以后我们碰到蟑螂能不能去打死?我们还有没有权利去处理?所以这一点的纷争还是比较大的。

  第二个问题,虐待的定义仍然很难界定,或者说现在仍然有很大争议。我们可以从人的虐待罪上来看,很早之前我们所谓的虐待,可能只指肢体上的,但从“北大包丽案”开始,我们通过以案释法的方法,向公众传递了一个信息,那就是精神上的虐待。

  那么对于动物,我们又该怎样去界定虐待行为?比如说我在杀鸡的时候,因为我的手抖,结果没有一刀毙命,导致鸡在死去的过程当中非常痛苦,这个算虐待吗?这就是我们实际可能会遇到的情况:还很难通过一个法律规定去明确,究竟怎样才算虐待。

  我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是知道立法的难度,但是我的身份同样也是一个宠物主人。我们可以把法律的框架一步一步搭起来,包括法律之下各种各样的条例细则,或者是各地人大对它的解读,我们都可以去尽量填充它的内容。因为动物保护法,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是一定在的,有难度,但不能放弃。

  王潇:我们近年提到的伴侣动物保护法,其实是在强调动物的“拟人格权”。但在我们现行民法中,动物就是人的财产,依附于人。如果我们想推动伴侣动物保护法,动物就是独立于人存在的,它不再是你的个人财产。动物的“拟人格权”,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没有的。所以这是伴侣动物保护法立法难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什么呢?很多立法专家及相关部门认为,现有的法律是可以对动物虐待进行追责的。例如从民法的物权来讲,别人侵害了你的小猫小狗,你就可以通过民法要求别人对你进行赔偿,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以起到相应作用。所以目前部分声音认为,已有的法律是可以涵盖和约束现有虐待动物行为的,会认为相关立法没有那么迫切。  

  谈现状困境 推动伴侣动物的立法仍然比较难  

  南都:现有的法律框架,能管得住“虐猫”吗?

  王潇:在我接触的诉讼中,一些规模性的虐猫事件,我们会协助所谓救助人,在基于流浪动物受虐的情况下进行报案,通过报案形式,尽可能推动走向立案。一种是猫被下毒毒死,那么我们的解决方案,就是立刻报警并为猫咪进行尸检,确认毒物固定证据。第二种就是非常残忍的虐杀手段。报警之后,第一你要确定猫到底是不是有主人的,甚至说有没有人长期饲养它,如果能找到主人,甚至是它的长期饲养人,那么可能我们有权去追责。如果说这些猫都是无主的,也就是普通的流浪猫,那么其实追偿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今年2月有一个相关案例,我们一直努力往治安管理处罚法上靠,实现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但是在实操过程中警方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到底这个行为算不算寻衅滋事?基本完全取决于警方如何认定。

  截至目前的案例中,我们还没有收到很好的结果。真正能够实现立案的,大概比例可能是经手的100个案子里面能有1个。目前我们能做到立案的,也就只有1个小姑娘。而且是因为她在追偷猫贼的过程中,人身受到了伤害,我们通过人身伤害这一条去做了立案,而不是通过偷猫这个行为实现立案。所以归根到底,还是归在了人的权益损害上。

  南都:法律对流浪/伴侣动物的保护,参考系仍在人?

  吴晓璇:虐猫为什么有可能靠到寻衅滋事罪上,就是因为它产生了一个非常恶劣的社会效果,然后导致了一些比较激烈的舆情,伤害了大多数公众的情感,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虐猫者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它所保护的利益其实是以人本位的利益,而并不是遭到虐杀的动物本身。

  王潇:对于家养宠物,如果别人对你的宠物,也就是你的财产进行了侵犯,我们主要要求赔偿的是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对物的价值本身的赔偿,那么就涉及到目前宠物的明确价值,品种猫狗相对好一点,有一个大概的价值区间,这个赔偿价值是可以被定义的。

  那么流浪动物呢?它本身的价值又该如何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难的,没有办法确定流浪动物它的实际价值、它的财产价值是多少。这就是抛开所谓精神损失,在实际财产价值认定中的困难。

  南都:呼吁法律回应社会期待之时,社会公众还能做些什么?

  吴晓璇:一方面,大家可以共同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的数量,用领养代替购买。其次,我认为社会舆论仍然有其重要价值。在必要的时候,我们仍然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去整体推动立法者实现立法,健康的社会舆论仍有其必要性。通过舆论发声,让立法者听到民意心声,也仍需控制好力度和尺度。

  王潇:在等待法律出台前,我们仍然可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因为基于现状,我觉得推动伴侣动物的立法还是比较难的,所以尽可能地通过现有法律的完善,对虐猫行为实现真正的约束,更有其必要性。

  采写:南都记者 董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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