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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是什么?司法解释来了

闪婚闪离彩礼能退吗?最高法:可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返还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1月19日        版次:GA12    作者:陈欣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8日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司法解释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节日或生日送的礼物等几类财物不属于彩礼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

  1

  双方已订婚但未办结婚登记 后来分手

  法院判女子退回彩礼13100元

  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款物,哪些属于彩礼?去年,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王女士退还袁某彩礼款13100元。

  袁某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婚礼,后来二人分手。袁某要求王女士退还所有款物,称那些都是彩礼,二人没有结婚,故王女士应该退还。王女士拒绝,称袁某给的款物不是彩礼,其又主动解除婚约,款物不应退还。袁某遂诉至法院,称其母亲先后给付王女士彩礼款11000元和礼金1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袁某亲属给付王女士礼金2100元,袁某支出订婚酒席费用3000元;袁某通过微信先后转给王女士520元、888元、1314元;另外,袁某曾给过王女士项链、水杯、化妆品等物品。王女士认可收到袁某本人及其亲属给付的款物,但认为收到的款物不属于彩礼,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王女士虽订婚,但既未登记结婚,亦未共同生活,故所涉彩礼应当予以退还。袁某母亲于双方订婚日给付王女的11000元以及袁某亲属于当日给付王女士的2100元应认定为彩礼,王女士应予退还。袁某主张的其他款物,属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而给付女方的礼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已经完成,袁某要求退还相关款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因此,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际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

  2

  情侣订婚后闹掰了 法院判返还彩礼

  戒指和520元转账等可不予返还

  情侣订婚后闹掰了,未登记结婚彩礼钱该不该返还?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赠与?去年,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于2022年3月7日订婚,此后被告接受原告见面礼金11000元、看家礼金26000元、戒指1枚、手链1条。另外,段某分4次向刘某转账金额分别为“520”“1314”的现金共计4668元。原被告感情破裂后,原告段某请求被告刘某返还以上全部财物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11000元、看家礼金26000元,系男方家庭为缔结婚约向女方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因原告与被告刘某未登记结婚,原告请求被告应当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戒指、手链1条以及4次转账(520元、1314元、1314元、520元),是原告与被告刘某为增进感情交流的支出,均属自愿赠与性质,被告可以不予返还。

  故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彩礼3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如本案中的见面礼金和看家礼金,该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3

  认识1个月结婚 8个月后离婚

  法院调解后女方退回3.44万元彩礼

  据介绍,该起离婚案件的男方当事人在某事业单位上班,女方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城跑网约车。2021年10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个月后便火速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其间,男方一家给女方钱财、购买金银首饰共花费7万余元,其中男方父母支付彩礼3.44万元。

  因婚前双方在一起磨合时间较短,婚后不久,男方就怀疑女方对其不忠,经常吵闹着要离婚,先后发生男方丢弃女方车钥匙、女方及亲友毁损男方车辆等情况,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解后平息。

  随后,男方到法院起诉,称女方骗婚,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已支付钱财共计72815元。

  对此,女方表示过错在男方,她婚后未做过对不起男方的事,男方已支付钱财属于恋爱期间情侣双方及婚后夫妻之间正常的馈赠,不应退还分文。

  双方当事人仅认识1个月就登记结婚,8个月就起诉离婚,是典型的闪婚闪离案。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法官采用“背对背”分开调解的方式,借助双方律师的作用,让两人明白,钱能再挣,时间不能倒流,双方应各退一步,快速调解、妥当处理。

  听了法官的话,男方率先让步,表明自己花的钱、给的首饰都可放弃,但父母出的3.44万元彩礼一定得还回来。女方也作出让步,表示为了尽快离婚,愿意一次性支付3.2万元。

  但案件的焦点在于3.44万元是否全部返还。男方表示,双方未举行婚礼,也未办酒席,其父母是农村居民,且年老多病,3.44万元对他们来说不是小钱,坚持要求女方全额退还。

  经调查,这笔钱确是女方父亲收到的彩礼钱,于是法官再次与女方沟通,女方表示可退还3.4万元,但男方坚决要求女方再退还400元才同意签字。

  “现在只有400元争议,大头都还了,不差这点零头,对不对?”最终,女方同意归还剩余的400元,并打入法院账户,双方都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整合:陈欣

  来源:央视新闻、河北法制报、中国法院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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