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进行解读时谈到,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从重处罚” 进一步修改完善惩治行贿犯罪相关规定
“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行贿不禁,受贿不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指出,受各种因素影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完善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定,是历次刑法修改的主线之一。近年来,立法机关对行贿犯罪规定也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断加大惩处力度。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我国刑法中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这次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将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惩处力度不足,此次修改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注重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3.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2023年7月14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印发,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问题,提出不少相关意见建议。
“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反映,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企业利益情况突出,需要补充修改刑法相应规定。”该负责人说,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实践需要,聚焦突出问题,作出修改完善,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打击为亲友非法牟利等 完善惩治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相关规定
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在很长一段时间,上述三类行为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表现较为典型。”该负责人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壮大,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此次刑法修改结合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聚焦实践中的突出行为和迫切需要,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此,该负责人解释说,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在考虑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此次修法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结合实践情况以及公司法修改情况等,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行为上具备相应的故意‘损企肥私’行为,在结果上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该负责人强调说。
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商品之外,非法接受相关“服务”也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
重点行贿案件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实践需要,聚焦突出问题,作出修改完善,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修正案通过施行以后,关于行贿犯罪,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该负责人强调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他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该负责人强调,实践中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聚焦企业诉求,合理划定犯罪界限,同时要做好法律衔接。此外,在执法司法中,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
观察
在防灾救灾、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要加重处罚
2023年12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接受采访时表示,与此前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行贿罪修改比较,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了刑法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适应了我国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情况
印波介绍,根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实践中长期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司法实务中存在“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现象。
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从近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差距更大比例。
实践中一个受贿案件对应的行贿人通常为多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情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次)比例会更高。
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刑法修正案(十二)此次修改调整行贿罪的法定刑,进一步克服刑法关于行贿受贿处罚规定的实质缺陷,实现对“两贿”犯罪的“一视同仁”,便于助力司法实务中对行贿罪处罚的适用,推进实现打击行贿犯罪的常态化。印波认为,这次修法将行贿犯罪处罚力度从政策把握上升为法定内容。
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作了4处修改
印波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完善了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作了4处修改:
其一,修改行贿罪的起刑点。将行贿罪刑罚处罚的前两档法定刑的界分标准,从“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有期徒刑”。即对于一般行贿犯罪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二,调整行贿罪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将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三,增设从重处罚的条款,作为法条第二款。将“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提拔、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这7种情形纳入立法惩治范围,明确从重处罚。
其四,关于行贿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中,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改为“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有效衔接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
此外,除了自然人行贿犯罪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单位领域腐败贿赂犯罪刑罚一体修改,体现了加大力度打击单位贿赂犯罪,实现一体推进反腐败的鲜明特点。
历程
行贿罪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
●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其将行贿和受贿行为列入贪污犯罪行为之中,为当时提前完成“三大改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979年
《刑法》在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一并规定了关于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8年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出台,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对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大幅修改。一是对行贿罪进行了具体表述,列明罪名定义及构成要件,明确需“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规定“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是在刑期上作了提升,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升为3个档次,最高“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主要对行贿罪处罚作出修正,一是增加罚金刑规定;二是进一步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对“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了限制性的从严规定,即从最初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以外,又增加了必须满足“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个情形之一。
●2023年
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七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
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整合:易福红
来源:法治日报 新华社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央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