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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决定草案等多件法律草案提交审议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12月26日        版次:GA03    作者:刘嫚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慈善法修正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等多件法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01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

  法规司法解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南都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共22条,明确要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并在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深入总结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法治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例如,决定草案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并要求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决定草案提出,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决定草案还对加强和完善这些审查方式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在推进合宪性审查方面,决定草案明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决定草案提出,坚持有错必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为了体现纠错的刚性,决定草案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有关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0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不因就学、服役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曾在日前记者会介绍,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今年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臧铁伟还表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立法调研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中高度关注的问题。此次拟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稿在此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他介绍,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此外,臧铁伟称,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03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国家建立了粮食储备制度,在应对灾害风险等不利情形方面,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有何针对性规定?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据介绍,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起到保安全、调供需、稳市场的重要作用。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收储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应对灾害风险等不利情形,保障粮食生产收益和供给平衡,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明确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黑土地优质耕地资源的保护;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及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还规定促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规定自然灾害、生物灾害防御防控及其技术研究应用的有关规定;规定可以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并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下转A04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综合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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