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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微信办公,武汉一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满足什么条件,下班回微信算加班?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11月19日        版次:GA07    作者:人民日报

  员工下班后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处理工作是否算“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吗?

  2023年7月,武汉洪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长时间在下班后用社交媒体处理工作事务,公司被判决向其支付加班费5000元。日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24小时待命工作 半夜还有微信工作会议  

  据报道,2021年5月,张某入职武汉一家团购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某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

  2021年11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因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2023年3月,张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8万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从2021年7月到离职前,自己一直是24小时待命工作,下班后仍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时候工作到凌晨两点,公司还会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张某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张某接洽相关事务后,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张某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非工作时间隐形加班 不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洪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当认定张某存在加班情形,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综合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情支付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本案中,张某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应当认定为加班。  

  “微信办公” 索赔加班费 法院判决支付3万元  

  无独有偶。李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女士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李女士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同事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李女士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500多小时的加班费,共计20.32万元。劳动仲裁委不支持其请求。李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合计4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故不支持其主张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律师说法

  用下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应属加班  

  下班之后,职工有义务“时刻准备着”接收指令、通知并及时回复吗?如果占用时间较长,是否属于隐形加班?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唐毅认为,理论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至于是否算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很多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职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应属于加班。

  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周航认为,对于下班后“微信办公”是否算作加班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微信办公的不同认知而引发的争议。“当前职场工作压力较大,且很多公司对加班定义不清晰:劳动者普遍认为下班后接收微信办公信息算作加班,因为这会占用他们的个人时间和休息时间;很多用人单位却认为,下班后的微信办公并不等同于实际的工作时间,因此不应该算作加班。”这也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是否应该得到加班费、加班是否应该得到补偿等问题。  

  提醒

  满足这些关键条件,下班还在回微信算加班  

  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从法院给出的解释来看,只要有“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这两个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加班”。因此,张某下班后还要用微信办公,甚至开会到凌晨,这些都应该归属于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所以道理并不复杂,法定劳动时间只有8小时,在非工作时间里还要完成工作内容,就是加班。

  律师指出,“通过分析相似案例的判决,目前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下班后回微信’是否属于加班可以这样概括: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持续性、连贯性特点的,可视为加班。”  

  热议

  引入“离线权”能解决“隐形加班”吗?  

  现代职场,工作和生活的边界越发模糊,名义上“下班”但随时随地在“上班”,已成很多人的常态。

  有专家指出,劳动法应当考虑引入“离线权”。所谓“离线权”,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现。

  有媒体曾发表评论称,网络没有边界,但是生活有边界。法律需要赋予劳动者说“不”的权利,坚决为劳动者“撑腰”,使其更有底气拒绝不合理的隐形加班,从而让劳动者不再困于“网”中。  

  整合:杨存海

  综合人民日报、半岛晨报、工人日报、劳动报、中国青年报、长江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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