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外嫁女”权益保护迈出新的步伐。据报道,湖南某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补偿安置中,对“外嫁女”是否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当地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维护了农村“外嫁女”平等安置补偿的权利。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权利都是平等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法律并没有因为一个人的性别、工作、职务、身份、地位等有所不同,就戴上“有色眼镜”另眼相看,在财产继承上区别对待。
同样,涉及拆迁安置补偿这样的经济权益,也贯彻了权利平等的精神。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在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外嫁女”也是国家的公民,理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不应在财产权益上因身份和性别“缩水”。
然而,在传统思维的影响下,一些人执拗地认为,已出嫁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不仅如此,在一些地方,更把“外嫁女”视为外人,忽略她们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安置补偿上区别对待。在上述案例中,“外嫁女”本来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单独登记立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却将她们纳入近亲属户进行补偿安置,由此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蚀。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事例并非个案。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果上述问题解决不当,影响的是妇女的平等权利,损害的是法治尊严和权威。
司法是正义的底线。值得肯定的是,有关检察机关针对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外嫁女”进行补偿安置时要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指出了错误做法,体现出法律监督机关的主动作为。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通过这样的携手合作,进一步放大了监督和维权成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更多“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法治的旅程,任重而道远。从旗帜鲜明立法,到实践中对“外嫁女”平等安置补偿,贯彻和体现了平等的法治精神,跳出传统做法的窠臼,向着现代文明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杨宜桐(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