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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群防群治规范立法

出台相关规定,依法为成员办理社会保险,鼓励的哥骑手参与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10月05日        版次:GA06    作者:何生廷

  群防群治是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重要形式。这是广州如意平安骑队。 南都记者 陈辉 摄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粤司宣 《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立法,标志着广东的群防群治工作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新《规定》施行后,1990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2017年7月20日修改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同时废止。

  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群防群治是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重要形式。《规定》强调,群防群治组织实行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群防群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与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予以指导监督。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经费由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予以保障,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应当自群防群治组织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该组织的具体职责、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在群防群治组织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每年第一季度,设立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群防群治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规定》实用管用,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就《规定》的立法思路、制度设计、重点措施作了充分研究,明确制定《规定》的重点方向是强化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这一立法定位,结合地方政府立法权限,《规定》明确其首要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并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督管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确定了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管原则和政府监管体制,明晰了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主体和群防群治工作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参加群防群治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不得参加群防群治组织的情形,明确了群防群治组织设立单位、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的履职要求,规范了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管措施、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设定了群防群治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相关法律责任。

  《规定》特别明确: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规定》还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   

  依法为成员办理社会保险  

  《规定》明确表示,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组建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可以吸纳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参与,鼓励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兼职担任公交、地铁、校园、医疗机构等场所安全员。

  在保障方面,《规定》要求群防群治组织成员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为群防群治组织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亮点

  群防群治工作

  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规定》提出,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有关机关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社会风险隐患,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规定》强调,需要群防群治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有关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

  意义 将群防群治工作引入法治轨道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就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

  2021年12月通过的《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就推进平安广东建设作出了全面规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

  近年来,群防群治队伍在协助开展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矛盾化解、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领域工作,成为广东省社会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不过,广东的群防群治组织管理工作还存在设立制度缺失、主体责任不明确、工作任务不适应、监管措施欠规范等问题;实践中,一些群防群治组织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成员素质不高、纪律作风松弛甚至越权执法、违法违纪等问题。

  如何管好用好这支队伍,保障这支队伍在基层治理中切实发挥积极作用,防止其产生违法扰民等负面影响,迫切需要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予以立法规范,将群防群治工作引入法治轨道。

  《规定》将群防群治工作引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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