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现场。
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案,等来了法院的判决。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其间共拐卖儿童11名。
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共拐卖儿童11名
据检方指控,从1993年到1996年,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余华英和龚某良一共拐卖了来自多个家庭的11名儿童,其中有3对是姐弟或兄弟:1993年1月,两人在贵州遵义火车站附近将6岁的小A拐走;同年8月,两人又在遵义将小B和小C兄弟俩拐走;1994年,两人在贵州省都匀市白子桥附近将小D拐走;1995年7月,两人在都匀市小围寨附近将小E和小F兄弟俩拐走;1995年冬,两人来到贵阳,将5岁的杨妞花拐走;1996年7月,两人又回到都匀,在西园村小河边将小H和小I姐弟俩拐走;同年10月,两人在贵阳市东山仙人洞路口附近将小J拐走;随后,两人回到重庆大足,将小K拐走。
上述11名儿童最终被不同的中间人卖到了河北邯郸。
曾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刑拘两个月后释放
2000年,余华英曾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抓。当时,余华英被邯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个月后释放。2004年,她在云南再次作案时被抓。彼时,她和丈夫均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以假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期间,余华英获减刑三年。出狱后,余华英一直无事,直至曾被她拐卖的杨妞花找到亲生姐姐后报警。杨妞花于2022年找到贵州警方,并提供线索,最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民警将涉嫌拐卖杨妞花的余华英抓获。
该案于2023年7月14日,在贵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轮到杨妞花发言时,她突然起身,当场下跪,哭着请求法庭重判余华英。
杨妞花曾向媒体透露,除这11名儿童之外,余华英连自己的亲儿子也没放过,“只因是她的私生子,也是在这之后,她开始尝到拐卖儿童的‘甜头’”。
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杨妞花表示,宣判之后,她将会回贵州织金老家祭拜父母,把宣判的结果告诉父母。
法规
●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规定了拐卖人口罪。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当中就对包括拐卖人口罪在内的7类犯罪,把法定最高刑上升为死刑。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设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并存的局面开始形成。
●1997年《刑法》在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同时,将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这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处理。有专家认为这实际上属于一种立法上的漏洞。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则,对婴幼儿采纳欺骗、威逼等手法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许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的“盗窃婴幼儿”。
典型案例
强行抱走拐卖婴儿,两人被判死刑
2005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闯入于某某家中,以辣椒水、透明胶等工具控制捆绑于某某,将于某某未满1周岁的儿子强行抱走交由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此外,张某某还以零食引诱、话术诱骗等方式拐卖其他儿童8名,造成1名儿童父亲自杀身亡、3名儿童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本案是全国关注的拐卖儿童犯罪重大案件。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某、周某某等以入户暴力抢夺婴儿、欺骗引诱等方式拐卖儿童多人,造成公众极大恐慌,社会危害性极大。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某、周某某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部分被拐儿童父母物质损失39.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某、周某某死刑。
专家看法
“买卖同罚”的任务依然很艰巨
2022年最高法报告提出,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最高检报告也提出,严惩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历史积案。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
2022年最高检报告显示,2000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1.4万人降至1100余人,年均下降11.4%;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由155人增至328人。
关于拐卖人口犯罪,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认为,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看,自2000年以来,惩治犯罪从偏重于“卖”转向“卖”“买”一起查,这与近两年来发生的恶性买卖妇女儿童案件引发社会舆论有关。从具体数字看,2021年有关“卖”被起诉的人数是1135人,而因“买”被起诉的人数为328人,相差三倍多,这说明“买卖同罚”的任务依然很艰巨。
考虑适当增加收买被拐卖妇儿罪的法定刑
从法律层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赵天红认为,首先应严格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和证据审查标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中的非法拘禁和强奸等行为,严格适用现行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其次,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在立案条件、追诉时效等问题进行规定;最后,在立法层面考虑适当增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应延长追诉时效,减少无罪化处理
对收买方未追究法定责任的情况,北师大教授王志祥表示,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因为法律对3年有期徒刑的最高追诉期只有5年。“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旦收买儿童后,往往好多人收买了一二十年,甚至已经抚养成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王志祥认为,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有必要的,“这样一来便可以延长追诉时效,强化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追究力度,减少无罪化处理的现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应法定刑升至10年
王志祥认为从立法角度来看,可以总结为一升一降。具体来说就是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法定刑升高至六七年,甚至10年。这是考虑到其本身有一定正当性,也就是说适婚人口这一块,男女性别差别比例太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人甚至认为越南新娘、缅甸新娘是没什么问题的。实际上这一犯罪问题背后,带有非常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原因,不能只让犯罪人本人来承担。
父母贩卖亲生子女,应判刑5年以下
另外一方面的话,我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个行为,法定最低刑规定为5年有期徒刑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父母贩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事出有因,譬如说生活过不下去了,无法把子女给养活,我在研究的过程中就提到,这类情形或许就应该在刑法当中规定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法定刑幅度,从而对这类行为予以恰当的刑法评价。
整合:黄亚岚 来源:央视新闻、新华社、南方+、广州日报、中国新闻周刊、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