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学前教育学位已基本能满足市民需求。 南方日报记者 朱洪波 摄(资料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
为什么要制定学前教育法?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有哪些亮点?增值税法修改如何落实留抵退税制度?在25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就即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法律案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学前教育法草案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学前教育法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近年来,我们的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杨合庆表示,制定学前教育法,是为了及时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据悉,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即将提请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基础上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多发、易发案件,在行政复议范围中进一步明确列举,可以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指引,也为监督行政机关的此类行政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杨合庆说。
对此,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就行政复议的范围增加了多处情形,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
增值税法草案 纳税人自主选择留抵税额处理方式
增值税法草案将提请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如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等。
近年来实行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杨合庆表示,增值税法草案吸收近年来留抵退税改革成果,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明确留抵税额的两种处理方式,包括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和退还纳税人;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申请退还等。
据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还将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等重要法律案。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建议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杨合庆介绍,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建议草案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进一步细化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杨合庆介绍,关于2023年6至7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957人提出的1392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7封。社会公众对完善粮食的定义、保护种粮积极性、压实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意见。
杨合庆称,在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基层立法联系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意见征询活动。比如: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台山市绿稻农场场长陈奭荣同志作为一名80后“新农人”,积极参加广东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征询活动。他关注到,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建议草案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进一步细化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增强全民的耕地保护意识。他还结合自己的创业经历,建议草案增加对从事粮食种植技术研究和开展粮食产业化种植群体的鼓励支持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继续研究修改完善各项法律草案,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杨合庆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 发行公司债券可公开也可非公开
杨合庆介绍,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交本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将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完善公司债券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债券管理体制有哪些修改?如何保护债券人利益?杨合庆介绍,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对公司债券一章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三是,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
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