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
西安一便利店体重达280斤的店员被男子殴打,西安警方通报,当晚21时许,刘某无故踢踹便利店的充电宝设备,店员李某劝阻时被刘某殴打,警方对刘某处十五日拘留。
视频显示,李先生坐在便利店门口乘凉,一名男子走到店门口取共享充电宝,第一次没有取出来,他一脚踹在充电设备上。李先生在一旁说“踢烂也踢不出来的”,男子再次去扫码取充电宝时,手机没电了,一下把怒火引发到李先生身上,双方发生口角,该男子挥拳打他头部,随后逃离现场。李先生称他始终没有还手,因为担心被认定为互殴,也不想给店老板带来麻烦。
该视频通过网络流传后,自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绝大部分网友都对该店员的忍耐和“理性”表示不解。在很多网友看来,该店员体重高达280斤,殴打他的人与其完全不在一个重量级。如果该店员稍微反抗还击,足以压制、制伏那个无故滋事的男子。
店员担心被认定为互殴的顾虑固然值得理解,其不想给老板找麻烦的想法也是人之常情。但这并非说明店员软弱可欺,无男子汉气概。店员的表现恰恰说明其并非爱惹是生非之人,而是老实本分的守法者。
当然,店员所称的“担心认定为互殴”存在误区,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并非如其忧虑的那样。现实中,打架互殴的现象并不鲜见,或者一方先行挑事,另一方从防卫、变为互殴的事件也有不少。对此,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和互殴,其实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在行为人殴打他人事件中,无过错的被害人还击的,均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基本不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哪怕被害方使用工具还击的,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基本上也不会判定为互殴。但需要说明的是,还击与主动殴打他人是两个概念,如果还击者在制伏侵害者后,或者侵害者已经逃离现场后,被害方基于报复而非抓捕目的依然紧追不放实施殴打行为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就以报道所指事件为例,行为人殴打店员的时间很短,店员没有及时加以反击符合人之常情。要是店员利用身体优势强有力地压制、制伏殴打者,如将其扑倒在地的话,即便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也不必担心被判定为互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制伏侵害人后,在侵害人无法逃跑,反抗的情况下,再实施殴打行为,就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界限,涉嫌违法。
其实,最常见的抓小偷例子便足以廓清人们的疑虑和认知误区,即抓小偷本身不犯法,哪怕追赶小偷致使其跳河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抓到小偷,在小偷失去反抗能力之后再殴打、羞辱的话,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涉嫌犯罪。有必要再次强调,280斤店员未还手,并非软弱愚昧,更可能是守法、本分、善良的表现。相关部门的做法也没有让公众失望,让守法本分者吃亏,打人者被拘留十五日已经为其嚣张行为承担了代价,要是店员有其他损失的话,其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素养的提升,还手就等于互殴的误区必然得以纠正,不还手就一定吃亏的认识也将随着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而被改写。不还手者必然有执法机关为其撑腰并主持公道。而面对纠纷时冷静克制,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冲突扩大显然是代价最小的方式。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