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报告指出,在网络侵权行为上,网络大V因关注度较高易引发网暴严重后果,“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网络暴力事件中经常能看到大V的身影。报告显示,有案件反映,部分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做出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
社交网络鱼龙混杂,要在这个虚拟空间生存,并且获得高人气,总需要一些技巧。了解舆论生态,知道粉丝偏好,熟悉社会情绪,一个优秀的大V总能洞察人心,对于表达什么能激起人们的共鸣,他们都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小到一个标题,大到一个故事,所谓网感,就是要在细节中制造吸引力。在互联网中生存,运用各种技巧无可厚非,关键在于,这些技巧要符合某种规范,比如说,最起码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保障。
大V在传播信息的时候,要么原创要么转载。通常来说,他们在发布一手信息时会注意甄别,尽量回避那些虚假信息,但在转载信息的时候,可能就会降低要求。因为在很多人的认知中,转载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一来,自己不是“始作俑者”,从责任认定的角度看,显然最初的爆料者责任最大,而转载不过是“起哄”而已;二来,转载这种操作,似乎能在一定程度上模糊责任,一个事件获得广泛传播后,参与转载的人很多,所以很多人都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自己只是转载,不必承担主要责任。
这种想法当然值得警惕。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信息传播规律,一个事件被放大可能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更多时候,大V是否参与其中,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事件的热度。表现在网暴行为上,一个普通网友参与网暴,与大V转发不实信息引导网暴,造成的后果会有很大的差异。所谓影响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在认定网暴责任的时候,显然要充分考虑施暴者的影响力。
报告提到的一个案例很有代表性。案情显示,原告王某系公众人物,被告张某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原告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引发网络高度关注与讨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扩散和传播相关内容,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为目的,通过“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微博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判决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尽管只是转发信息,但他凭借自己的影响力,依靠大量的粉丝,却能制造社交媒体热搜。可见,在社交媒体舆论场,大V传播一个事件比普通网民制造一个事件所产生的后果可能要严重得多。在很多的网络暴力司法判例中,原告经常都是将大V作为被告,也是基于这种现实。而从具体判例看,大V类似这种操作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报告中的高某与黄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13000元的维权合理支出。
类似案例提醒大V们,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即便是转发,也要注意核实信息,充分考虑后果。反对网络暴力,大V们要以身作则。 □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