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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第二次审议

公园、广场、步行街 全天禁入电动自行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06月09日        版次:GA16    作者:南方+ 广州日报

  广州各区中心城区公共休闲场地人群密集,电动自行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不规范使用的现象日益增多。图是华灯初上的花城广场。 南都拍客 陈健明 摄

  公园、广场、步行街等拟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违反上述规定最高罚款200元,一年内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近日发布公告,《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草案初次审议时对全天禁行车辆的表述为“其中,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工作车辆除外。”《草案二审稿》略有修改,“摩托车”变成了“机动车”,在概念上更加明确,更符合现实需求。

  措施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

  “公共休闲场地管理机构在开展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中,也面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困境。”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冯慧光表示,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创制,加强公共休闲场地的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依法保障市民群众获得安全、文明、舒适的休闲环境。

  《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对公共休闲场地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游憩等休闲活动的公共场地,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明确

  对车辆通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

  “广州各区中心城区公共休闲场地人群密集,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不规范使用的现象日益增多,带来安全、环境及管理问题,影响市民群众安全。”冯慧光表示。

  《草案二审稿》第三条明确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即“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除外。”

  其中,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便民、安全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禁止前项所列车辆和滑行工具在休闲高峰时段驶入或者使用,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的基础上认定并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职责

  管理单位设置车辆禁行限行装置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管理单位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公共休闲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休闲场地出入口、内部等显著位置,以立体或者平面方式明示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绕行路线。

  此外,还要根据安全管理需要,依法设置车辆禁行、限行装置,并进行维护管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公共休闲场地进行日常管理,发现违反分类分区分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可以拍照留证,及时劝阻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对公共休闲场地内的路面和有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内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的管理工作。

  处罚

  违反禁行限行规定最高罚款200元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违反分类分区分时管理的,由园林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违反上述规定,一年内被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链接

  意见反馈途径

  请于7月4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

  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6055e08ca6c441e4439ba4516b1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

  来源:南方+、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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