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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 劳动关系认定难题如何破?

最高法: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户规避用工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05月20日        版次:GA15    作者:刘嫚

  广州市环市中路建设街道,外卖小哥迎风飞驰送货。 南都资料图

  随着外卖配送等经济业态发展,骑手“被个体户”后面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等问题日益凸显。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起“被个体户”的外卖骑手与物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入选。

  该案中,外卖骑手入职时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转包协议。此后,骑手在配送时遭遇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骑手经仲裁后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各项法律特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南都记者关注到,针对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现象,最高法层面亦有所发声,表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户规避用工责任”,平台企业以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企业管控程度、实际履行情况等,“刺破面纱”,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认定。

  案例

  骑手被物流公司要求注册个体户

  法院判决二者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市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蜂鸟App是“饿了么”商户即时配送服务平台。某物流公司系“饿了么”永川站点承包商。林某系“饿了么”外卖骑手。按照站长曾某要求,林某入职时注册了好活App及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网签了《项目转包协议》。

  但蜂鸟App中林某个人信息显示所属代理商为某物流公司,所属站点为某物流公司永川站点,联系站长为曾某。某物流公司通过蜂鸟App向林某发送2021年1月至11月的薪资账单、薪资规则。林某的工资流水与薪资规则中的金额一致。某物流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曾某、蔡某某、杨某均注册登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与林某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经营地址除号码外完全一致。林某在内的所有骑手每天早上需先到站点开会,之后再使用蜂鸟App接单。林某工作服和餐箱为“饿了么”外卖骑手统一样式。

  2021年9月,某物流公司为林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同年11月30日,林某在配送时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林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认为,某物流公司系“饿了么”平台在永川站点的代理商,林某是某物流公司在该站点从事“饿了么”外卖配送工作的骑手,故林某从事的配送业务属于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林某因其配送业务获得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且某物流公司为林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林某举示的蜂鸟App中的相关内容足以证明某物流公司对其进行了派单、考勤、着装以及开晨会等一系列管理;且某物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工作。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各项法律特征,应确认林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察

  新用工模式催生骑手“个体户”

  平台以此免除社保费降低成本

  南都记者了解到,随着新经济业态发展,外卖平台和骑手之间的新型用工模式应运而生,灵活就业成为社会趋势,许多企业采取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模式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个体工商户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此外,由于骑手与平台之间为“合作”关系,平台可以免除骑手的社保费用,达到降低人力成本的目的。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21年9月发布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专门分析了骑手“被个体户”的现象。《报告》发现,部分骑手在入职时,配送商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由灵活用工平台将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让骑手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承揽协议。

  在我国现有劳动法框架下,骑手“被个体户”之后面临着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缺乏社会保障的风险。《报告》称,个体工商户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故经此设计,上游外卖平台和中游配送商向外剥离的人力成本、层层区隔的用工风险,最终全部落到了下游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骑手身上。

  维权

  服务商应承担起用人单位责任义务

  随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外卖骑手“被个体户”的案件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外卖骑手参加公司团建时意外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赔偿时,公司却以骑手为“个体工商户”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表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该种约定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此规避法定责任。外卖骑手的从业人数较多,工作职责要求其每日冒着高风险在城市的道路上来回穿梭,其劳动内容应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其合法权益更应受法律保护。作为配送服务商在取得商业利益的同时,应承担起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认定劳动关系时坚持事实优先原则

  针对外卖骑手“被个体化”现象,最高法层面亦有所发声。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的第6场全媒体直播访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对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现象进行解读,表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户规避用工责任”。

  陈宜芳称,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让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有尊严、有保障。她表示平台企业以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企业管控程度、实际履行情况等,“刺破面纱”,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认定,对处理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认为,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规避或淡化劳动关系,将用工关系进行多重分化,一个劳动者可能与多个公司有关联但又找不到确定的用工主体,或者劳动者“被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担风险和责任。对于这类情形,当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劳动关系的认定,当存在事实与合意有差异时,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即无论其合同如何订立,都应当就用工的事实作出实质判断。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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