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水平。2月12日,郓城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老人一起包饺子。新华社发
鲁晓明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党俊武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近日,“促进低龄老人再就业”等话题引发社会讨论,背后折射了公众的养老焦虑。
如何看待老年人再就业和年轻人就业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低龄老人再就业权益保障有哪些难点,又该如何完善?日前,南方都市报、N视频举办“我们如何体面养老?”云论坛,邀请专家学者共议低龄老人再就业话题。
1 创造条件,让低龄健康老年人发挥重要作用
“围绕年轻人就业、促进低龄老年人就业话题,大家有各种不同站位的议论,我觉得都是可以理解的。”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说。
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年轻人的就业压力比过去大。另一方面,中国老龄化速度加快,特别是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这些老人中很多都身体健康,人生阅历丰富,发挥这些低龄健康老年人的作用,是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的重要举措。
党俊武认为,当前人们将低龄老年人就业和年轻人就业等话题作为讨论焦点,从本质上暴露了我们现有的劳动就业观念、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度安排乃至整个劳动就业体系,已经很难应对老龄化社会中出现的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2021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平均余寿约为21年,预计2050年将延长到26年左右。“我们需要重建适应老龄社会要求的劳动就业体系,从而让年轻人和老年人都能找到发展空间。”党俊武称。
具体应该如何做?他认为,首先,优先解决年轻人的就业问题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就业政策导向。
其次,在确保年轻人有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也要创造条件,让低龄健康老年人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具体从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再就业老年人法律保障等方面入手。
2 再就业老年人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并不乐观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就业老年人享受劳动者地位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个是没有领取退休金。
他表示,一般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被承认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否则,就判定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能获得与劳动者地位对应的制度保护,无法获得工资之外的福利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比如无法享受“五险一金”、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职业危害防护、最低工资保障等等,这对于一部分就业老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鲁晓明称,再就业老年人同样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照单位指令劳动,已经和用人单位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应因“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有没有领取养老金”区别对待,这也是未来努力要去解决的一个问题。
和年轻人相比,鲁晓明认为,老年人在工伤保险方面最需要优先考虑。老年人的身体机能相对来讲在不断下降,工作中遇到工伤的情况相对更多。如果有工伤保险,就免除了一些后顾之忧。但现实生活中,再就业老年人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并不乐观,很难享受到劳动者的待遇。在工伤保险方面,建议采用传统方式就业的老年人,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对于灵活就业的老年人,应当允许其参加工伤保险,以解决参保难的问题。
3 将年龄歧视列为法定的就业歧视类型
最新调查发现,有近七成低龄老年人有再就业意向,但想找到合适的工作遇到很多阻碍。低龄老人再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有哪些难点,又该如何完善?
鲁晓明建议,消除法律中对老年人就业的歧视性规定;第二,借鉴国际上通常做法,扩宽就业歧视范围,将年龄歧视列为法定的就业歧视类型。现在很多单位不管什么工作岗位,都会写年龄限定多少岁以下,在年龄跟工作能力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这就属于年龄歧视。
还有一些深层问题需要解决。对于企业来说,有的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聘用老年人,这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薪酬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
比如,建立就业老年人基准就业比例制度。日本《改正职业安定法》和《雇佣对策法》规定,企业对老年人负有6%聘用比例的努力义务。韩国《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规定,300人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聘用的高龄者比例不能低于聘用人员总数的2%。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行业特点,规定一定的就业老年人基准比例。对于达到这一比例的用工企业给予一定税收减免或就业补贴。
4 阻碍就业老年人获得劳动者地位的最大障碍可能来自法律制度
鲁晓明认为,通过对司法裁判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阻碍就业老年人获得劳动者地位的最大障碍可能来自法律制度。《劳动法》虽对此无明确规定,但法释(2010)12号第七条对法官裁判构成刚性约束。法官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致使就业老年人只能获得一般民事主体地位,而不能获得与劳动者地位对应的制度保护。在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通过能动司法实事求是地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赋予就业老年人平等就业权几乎不存在空间。
鲁晓明很早就关注老年人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早在2019年就带来了《关于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提案》。他说,之前的提案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从这几年来看,给予老年人就业更高程度的保护,在国家出台的一些长期性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有所反映,比如《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提到,“要发挥老年人力资源,要促进老有所为”,老有所为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老年人就业;《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探索适合老年人的灵活就业模式等。
不过“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法律保护”这一问题,牵涉多方面利益,需要审时度势、稳步推进。“我想关注的人多了,讨论的人多了,慢慢就会形成共识,继而推动相关政策制度出台。记得五年前我提起‘积极老龄化’的时候,当时周边的人更多觉得这件事离大家比较远,现在人们对于‘积极老龄化’都不觉得陌生了,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了。”
建言
建议设立老龄人口事务部 改变基层老龄工作现状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提交建议,设立由国务院直属的老龄人口事务部,协调和监管如中国老龄协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老龄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立职责清晰、管理集中统一的老龄事务部门系统,以应对老龄化社会,切实保障每一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龄部门职能任务呈倍数增长
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数量为26402万人,占比为18.70%,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比为13.50%。
方燕介绍,近年来,随着老龄化趋势加深,老龄部门职能任务呈倍数增长,除原有承担的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老龄工作宣传和调研等职能外,政府又被赋予了牵头建设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老龄产业等重任。
据悉,目前中国针对老龄问题的主要管理机构有国家卫健委的老龄健康司、民政部的养老服务司、人社部的养老保险司以及中国老龄协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这些机构虽推进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但仍然不够强力有效,相互间职能交叉及错位现象时有发生。”方燕表示,目前各级老龄干部队伍也相当薄弱,“尤其是县级以下老龄部门直接服务于老年人,但许多县级老龄办专职人员仅为2-3人,镇(街道)基本没有专职人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基层老龄工作现状。”
建议镇(街)配备老龄专干
为了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全面完善的基础服务,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安度晚年,她建议,需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老龄人口事务部,解决当前政出多门、效率不高、人员不足等难题。
具体而言,将政府现有各职能机构所承担的与老年人口管理与服务相关的职能分离出来,由老龄人口事务部统一承担,老龄人口事务部作为权威机构,推动中国老龄人口管理的职能重构和政策改革,并逐渐建立职责清晰、管理集中统一的老龄事务部门系统,使老年人各项权益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生活能得到细致的照料和保障。
她还建议,在成立老龄人口事务部前提下,各级设立相对的独立机构,纳入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根据老龄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能,合理设定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各级老龄干部,尤其要加强基层人员力量,在制定招聘公益性服务岗位政策时,明确镇(街)配备至少一名老龄专干,村(社区)老龄工作由专人负责,保障薄弱的农村地区的老年人享有基本的养老服务。
建议设立老年人公益诉讼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提交了《关于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呼吁在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老年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愿、不敢、不能“诉”
吕红兵发现,现实生活中,部分老年人的赡养无法得到保障,遭遇诈骗的情况时常发生。即使宪法、民法典,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对老年人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身体机能衰退、教育程度不同、传统思想影响、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处于不愿、不敢、不能“诉”的境地。
值得一提的是,从公益诉讼主体来看,当前法律法规仅对检察机关代表老年人提起公益诉讼留有空间。
2月27日,最高检发布的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神医”“神药”行政公益诉讼案,成为检察机关助力规范中医药诊疗行业经营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例探索。
确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扩大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吕红兵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并扩大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除检察机关外,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其它主体权利。
吕红兵称,可赋予各省市的老年基金会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依民法典规定,老年基金会为公益目的成立,系非营利法人,而且其宗旨就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比其他社会组织更了解老年人的需求。
此外,吕红兵认为,律师事务所依律师法规定其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为老年人权益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乃应有之意。因此还可赋予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起老年人公益诉讼的权利。
策划:程姝雯 潘珊菊 蒋琳
统筹:梁建忠
采写:南都记者 赵霖萱 王凡 莫倩如 王森 蒋小天 刘嫚 实习生 尚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