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
南方都市报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他专门谈及,“要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家暴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违法犯罪无处遁形。”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进一步解决家暴事实取证、回访、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等问题。
谈家事审判
去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总数上升34%
南都:去年最高法为规制家暴,对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出台相关文件,能为现实司法实践提供哪些帮助?
贺小荣: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等六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诉讼,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十种证据形式。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也新增一条重要规定:恋爱、交友过程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规定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大大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南都:各地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有哪些新的变化?
贺小荣:这些文件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震慑了家暴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人也逐步了解该项制度,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统计数据来看,2022年,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总数比2021年上升了34%。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仍存在申请绝对数量不高、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进一步解决家暴事实取证、回访、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等问题,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巡回审判,普法进社区、进乡村等方式,大力宣传和弘扬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树立“家暴不是私事”的现代理念。
我们还将密切跟踪了解上述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过程的难点和堵点,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家暴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南都:有的家事案件中存在未成年子女被带走、藏匿的现象,拒绝其中一方行使探视权、监护权。
贺小荣: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使其脱离另一方的监护,并不是真正的爱孩子,相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坚决予以摒弃。
未成年人是独立的个体,有自身的人格尊严和情感需求,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我认为还是应当慎重对待,无论如何一定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
南都:未来法院如何进一步探索解决上述问题?
贺小荣: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司法政策,也有地方法院已经在探索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这是很好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保护各方尤其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
谈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新业态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作出认定
南都:去年两会期间,您在接受南都专访时曾谈到,最高法将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保护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新进展?
贺小荣: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明确要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南都:“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之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贺小荣: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出台新就业形态用工司法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同时继续推进发布和指导各地法院推出新就业形态争议处理的典型案例,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推动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等重大问题,为正确审理新就业形态相关案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规则参考和价值导引。
谈网络消费
商家应依法遵守“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南都:最高法去年颁布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再次重申消费者查验商品不影响商品完好的一般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贺小荣: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售后权益,基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的特点设置的,已被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商家以“商品已签收”等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实践中存在商家事先标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种情况一定要满足“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和“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两个条件,才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南都: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衍生,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司法审判如何平衡保护合法权益和促进平台健康发展的关系?
贺小荣:正确处理二者相互关系,是我们近年来在制定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中一直秉持的原则。以网络消费经济为例,我们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和案件审理,妥善处理好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关系。
针对刷单、刷评、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和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规范经营。同时,也注意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
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
策划:程姝雯 潘珊菊 蒋琳
统筹:梁建忠
采写:南都记者蒋小天 郭若梅 刘嫚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