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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完善备案审查,“管法之法”必须更强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03月0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2023年全国“两会”正在进行,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针对草案做说明。草案进一步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拟新增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亦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予以说明。

  被称为“小宪法”“管法之法”的立法法此番修改,可能谈不上什么大修,但还是因为对备案审查制度的集中重点完善而备受关注。距离上次修改已近八载,距离本部法律颁行更超过二十年,法律因应国家治理与改革的进展而做出调整也属于常规操作,更何况立法法这样一部“管法律的法律”。

  此番立法法修改,如此郑重其事地对合宪性审查新增“两个应当”,而合宪性审查作为备案审查制度中分量最重的一大块内容,“两个应当”的写入,事实上对立法活动本身的合宪性约束进行了非常明确的制度提醒。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意在“保证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及时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而草案中的“两个应当”,不仅分别将合宪性的自审和他审程序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而且因为这一程序的“微调”,也将对立法活动的合宪性约束更进一步前置于整个法律文本的初审过程。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最大可能地“及时解决合宪性、合法性”,显然也是在减轻后续依申请审查的压力,从根本上提高立法的质量与效率。

  立法语言的“应当”意味着“必须”,意味着不能省略,不能一笔带过,而一旦相关合宪性说明文字形成可追溯的结论,就反过来可以成为约束整个规范制定过程的一套机制。甚至更进一步,可以为规范制定的责任追究进行基础性的制度铺陈。立法法之所以被视为“小宪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其所制定实施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宪法法律的根本性维护,“两个应当”的设置,正是在重申“管法之法”的严肃性,并且在试图不断细化其操作流程,设置具体的监督范式。

  “管法之法”管的是行将成为或者已经成为普遍性约束的法律文本,文本的质量决定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以及普通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仰。

  应当说,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逐步走到台前,也是整个国家法治逐步完善、健全的过程。过去五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为立法部门发挥备案审查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土壤,一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红头文件”被废止或者取消。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7769件,特别是在202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外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意见时,还首次公开提出意见的公民姓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表达谢意。

  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的扎实落地与反复不停的个案实践,国家立法机关与社会各方面的良性互动渐成常态,以往被很多人看来高大上的立法活动,也可以让普通人触手可及,并且真实可感——藉由一次次备案审查的确切结论,公众得以感知立法监督的深意与诚意。而集中强化的备案审查,则旨在让整个国家的法治化治理更加有质量、有效率。“管法之法”必须更强,有理由相信,在源头上对备案审查制度的一系列细化和强化,会让立法法对整个国家法治的呵护更加细致入微、有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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