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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冲上热搜,专家详解未婚女性生育保障四大焦点

简化生育登记要求 并不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02月10日        版次:GA10    作者:刘嫚 宋承翰 王美燕

  医护人员在细心照顾刚诞生的女婴。

  更有效地支持生育行为,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政策的原意并不是强调不结婚可以生,而是强调不管是否婚生,只要生孩子,都要进行登记,保证孩子一来到世界就正式进入了社会信息系统,在社会网络中拥有自己的独立位置,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独立性的个体。——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

  近日,“四川简化生育登记要求”冲上热搜,《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因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限制条件而受到广泛关注。对此,四川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称,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值得一提的是,在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的背景之下,广东、上海等地对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悄然放开。有专家表示,随着未婚生育的不断出现,改革只承认婚内生育的规定,也有助于释放生育力。

  焦点1

  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

  也有助于对人口进行有效监测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称将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上述新规也被视作地方为生育登记“松绑”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于《办法》的制定背景,四川省卫健委表示,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育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

  有网友对此质疑称,“上述政策是不是在鼓励未婚生子?”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此外,上述工作人员还表示,生育登记并不是上户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南都记者关注到,长期以来,我国的生育登记制度都与人口政策调整同步。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发布后,原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取消办理“准生证”,改为办理生育登记,用“登记”来替代此前长期执行的“审批”制度。

  2021年三孩政策实施后,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当年12月颁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精简生育登记事项,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表示,生育登记政策管理办法调整的初衷是让生育登记回归它原本的功能,即对生育这一人口事件进行信息收集,与原来附着在生育登记中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审批功能“松绑”,是为保证每个孩子、每个孕妇都能得到国家所提供的生育服务。 

  杨凡称,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生育登记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焦点2

  法规直接反映立法者本意

  但也受制于时代生育政策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登记”是女性获得生育服务的前提,也与“生育保险”密切相关。

  近年来,未婚女性争取生育保险案例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议题:2017年,上海未婚妈妈张萌提起“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诉讼;2021年9月8日,28岁的深圳未婚妈妈梦梦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寄出起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立案材料,争取自己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个案背后,限制未婚女性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是否合法等问题也不断引发追问和讨论。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一书作者、上海社科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庄渝霞告诉南都记者,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任何女性”。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最早的立法依据来自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所有女职工和女职员、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女性临时工、季节工以及试用工的生育保护都被考虑在内。企业不仅提供产假和产假工资、承担医疗费用支出,还设有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发放生育补助费等福利。

  法律规定直接反映立法者的本意,但同时也受制于时代生育政策的需求。

  庄渝霞表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生育政策出现重大调整,1980年开始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彼时,随着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改革试点推进,地方性法规开始出现“婚姻”以及“户口”等字眼,将生育保险待遇限定为“计划内生育群体”的权益,从而与计划生育政策“挂钩”在一起。

  焦点3

  人口老龄化加剧、生育率不足

  需考虑对未婚生育给予应有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建龙认为,将未婚女性排除在生育保险受益人范围外,本身也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在控制生育数量时更是如此。

  但将未婚女性排除在生育保险之外却与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庄渝霞认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单位有为所有男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每个职工也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上位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都没有将生育保险与婚姻或育儿数量挂钩。

  近些年,随着劳动年龄人口的波动下降、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再次作出调整——从2013年“单独二孩”开闸,其后2016年推行“全面二孩”,2021年施行“全面三孩”政策,国家的生育政策不断调整。

  但我国目前生育率仍呈现持续下滑趋势。据统计,2020年全国新生儿出生率较上年下降14.9%,2021年全国人口仅新增48万左右。2022年,全国人口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出现近61年来的首次人口负增长。

  柳建龙认为,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生育率严重不足,必然需要考虑对未婚生育给予应有的保护。“将未婚女性排除在生育保险受益人范围之外已不具备正当性支持,如果计划生育的目标从控制人口增长转变为促进人口增长,那么将未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受益人范围,保障生育后产假期间的经济收入,对支持生育意愿、改善家庭育儿条件才是符合目的的举措。”

  庄渝霞也对此表示,随着未婚生育的不断出现,改革只承认婚内生育的地方法规,也有助于释放生育力。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前有学者就“未婚女性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备案审查建议,指出有地方性法规将结婚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不当限缩了未婚女性群体获得生育保险的权利,建议审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推进积极生育政策改革、完善生育保险支付制度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精神不尽相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发函请有关方面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

  焦点4

  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等限制

  广东、上海等地已悄然放开

  在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的背景之下,广东、上海等地对未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悄然放开。

  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民政局宣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即取消“计生审核表”,多名上海未婚妈妈由此成功申领到生育保险金。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广东省卫健委在重新修订《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时,也随即明确未婚生育一孩和二孩也可办理生育登记。

  2022年9月2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根据上述规定,若新政实施后,未婚者也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生育登记。

  有观点表示,不断调整的管理办法是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位,生育登记不仅为每个人提供了可以用于获取权益和服务的合法身份,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数据。

  纵深

  有助于提供更好的生育社会服务

  当前,我国出生人口越来越少,进入了人口总数和出生人口负增长的新阶段。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实行新的生育登记工作,是国家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取消生育登记结婚与生育数量限制等,是在减少群众生育的顾虑,让大家做到实事求是,该登记就去登记,更加便民。这也有助于各地掌握实时、全面、精准的人口情况,提供更好的生育社会服务,比如最近一两年需要的托儿所、幼儿园数量等。”董玉整说,“但这并不意味着鼓励非婚生育。”

  董玉整表示,在进行生育登记时,取消孩子父母是否已婚的条件限制,进一步尊重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的生存权利和生命尊严,重在强调“生育、生命”这个既成的事实。

  他提出,我国人口发展已正式进入负增长时代,生一个孩子显得更加“贵重”。放松、放开、减少、取消各种有关生育的不必要束缚,更多、更积极、更有效支持生育行为,已经成为普遍和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话题。在生育登记时不与是否结婚了相捆绑,不代表鼓励非婚生育,而是强调重在做好生育服务工作。

  “我认为政策的原意并不是强调不结婚可以生,而是强调不管是否婚生,只要生孩子,都要进行登记,保证孩子一来到世界就正式进入了社会信息系统,在社会网络中拥有自己的独立位置,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独立性的个体。”董玉整说,“不能被片面理解了,更不能被带偏了。”

  生育登记不同于“上户口”

  在此轮群众对四川《办法》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误解称——“非婚生育”的可以上户口了。

  实际上,我国早在几年前就已取消了上户口的相关限制规定。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由此可见,从那时开始,非婚生育的孩子即可正常上户口,这与四川优化了生育登记措施没有关系。

  董玉整也解释,新的《办法》只是关注于生育登记本身,与是否允许或鼓励未婚先孕无关,更不是等于上户口了,其他事项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去办理。

  据四川省卫健委回应,“生育登记”并非大众所认为的“上户口”,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是部门对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跟上户口性质不同。

  董玉整表示,无论是此前我国保障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的权利,还是现在通过优化生育登记,让所有孩子成为被社会所承认、肯定、接纳的,且具有主体地位的独立的人,这都是文明社会尊重人权、支持保护人的自由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有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延伸阅读

  未婚生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

  一些网友认为,生育登记取消对结婚的限制,有一个利好是未婚生育也可以领生育保险和津贴了。其实,这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董玉整解释,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对未婚女性生育是否可领取生育保险和津贴进行了回应。

  该会议明确表态,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结婚不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提。因此,未婚妈妈们也可以享受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多项生育保险待遇。

  简言之,申请生育保险确实不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但需要已经参加生育保险,与生育登记无直接联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宋承翰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见习记者 厉思璇

  摄影:南都拍客 王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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