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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款父亲被催收,诉诸法庭并非小题大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12月12日        版次:GA02    作者:柳宇霆

  据法治日报报道,张先生的儿子信用卡未按时还款,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金融公司数次拨打张先生的电话催收欠款。张先生认为,银行信用卡中心侵犯了他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银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安宁,于是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某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被认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需要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因为信用卡欠款被银行电话催缴的“不安”经历。平心而论,站在债权人也就是银行的角度,信用卡业务不是慈善事业,用户到了约定期限不还款,根据双方协议催其履行还款义务,于情于理于法都无可厚非。但是,在这起纠纷中,电话催缴却有些“变味”。

  比如,银行催缴还款的对象,不是欠款的债务人,而是债务人的近亲属,使出了“隔山打牛”的战术。

  债务人的近亲属不是债务人,这是最基本的逻辑,也是最应当知晓的现代法律底线。张先生的儿子信用卡未及时还款,也只是儿子个人欠下的债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笔债务理所应当由其个人来偿还,银行不能盯着他的父亲张先生来催要还款,延续“子债父偿”“债务连坐”这一套。

  不能认为,张先生儿子在申请信用卡填报信息时,将父亲的电话也一并写入进来,就属于“授权使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老实说,儿子办理信用卡,连同近亲属的电话号码也一并收入囊中,很难说没有收集信息“过度”之嫌。

  退一步说,就算收集信息“合法合理”,使用过程也得“讲规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而且“取得个人的同意”。银行方面三番五次向张先生打电话,并未征得对方同意,显然有违程序要求。

  不仅如此,银行方面的催缴欠款电话,还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影响了对方生活安宁。

  不能以为,打几个催款电话而已,没什么大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甚至用列举的方式,拉出了“侵权清单”,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电话号码被他人掌握、刺耳的铃声、讨债的话语,对张先生而言,这些都是赤裸裸的权利侵犯。

  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权利需要抗争。表面看,张先生诉至法庭,虽然胜诉,也仅是得到了一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对比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似乎不太划算。然而,跳出个案来看,这次胜诉意义不止于此。通过法庭的判决,重申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红线,给败诉的银行等实体以明确告诫,不能肆意侵入公民权利的边界。而胜诉的判决,更给其他公民以鼓舞和启迪,勇于向生活中看似寻常的侵权行为说“不”,实属一次难得的法治学习。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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