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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击霸凌者终获“无罪”,自卫的代价过于沉重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11月16日        版次:GA02    作者:刘奕彤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日前裁定,准许蒋某正当防卫一案检方撤回抗诉,吉首市法院此前无罪判决自该《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蒋某正当防卫一案事发2019年5月17日,蒋某系湖南省湘西州吉首二中初二学生,当日在学校男厕所内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彼时尚未年满15岁的小蒋在混乱中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判其无罪。但吉首市检察院随后抗诉,认为小蒋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隔两年后,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最终认为,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湘西州中院作出裁定,准许检方撤诉。3年多了,自卫者终于等到了正义。这份正义无关怜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对照侵害条件、意图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等法律要件,小蒋当年的“反戈一击”理应认定正当防卫。

  事先准备好了凶器并不必然构成蓄谋伤害。一个未成年人,被一群人叫出去准备殴打,对于这种不法侵害,感受到威胁、心里恐慌是人之常情,随手拿上一把折叠刀,这是本能的自我防卫意识使然,不能将其与故意伤害挂钩。

  拿刀乱刺,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看起来是明显的超过自卫限度了,但考虑到一比十五这种悬殊的力量对比,当事人难免处于强烈的不安全感之中,在被人群殴的紧急态势下,还要求适度防卫、反击有章法,这是强人所难。

  当地检方之前做出“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的论断,确实,这场冲突发生在吉首二中的男厕所内,理论上在这里很容易找到老师、同学帮忙,一个快15岁的孩子,告诉家长很容易,报警求援也没有什么技术难度。问题是,如果设身处地,在迫在眉睫的严重暴力威胁下,面对令人窒息的霸凌行径,很难要求一个未成年人从容地理性对抗。而且,从现实情况看,就算把老师叫来了,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霸凌问题。据媒体报道,小蒋是从外地来吉首上学的学生,曾多次遭到当地多名学生的排挤、欺凌。小蒋遭到霸凌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境遇未曾改观。检方提出抗诉,认为小蒋还有求助师长等“选择”,难免过于苛求了。

  检方撤回抗诉,小蒋终于获得法律给予的公正,遗憾的是,这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案子足足拖了三年之久,而这三年是一个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据媒体报道,小蒋学习成绩原本在全年级属于中等偏上,但经历了11个月的羁押,加上案件迟迟没有定论,小蒋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如今已辍学打工。一个本应无罪者人生轨迹就此被改变,为一次不得已的正当防卫付出了过于沉痛的代价。 □刘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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