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又有新动态。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叶健介绍,法院将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时法官指引机制,探索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参考样式,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由“简单坐堂”向“深度审案”转变。
对于人民陪审员,人们并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不乏普通公民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从2015年4月24日起,最高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河北、黑龙江等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其后《人民陪审员法》得以通过,更以专门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尽管有了专门的法律,包括最高法制定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司法部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其中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陪审上限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但人民陪审员“简单坐堂”、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并未由此得到彻底解决。
究其缘由,主要还是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发展方向下,人民陪审员的法定属性削弱了其专业色彩。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满足法定的“年满二十八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就可以担任。而且,法律还特别规定,公检法等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不能参加,更让非专业人员成为该领域的主体。
虽说公平公正的观念自然存在于每个人心中,谁也无法剥夺,在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对诉讼争论根据的事实,每个公民都能作出他所认为正确的判断,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审判越来越呈现精密而复杂的一面。作为普通公民而不是法律从业人员或法学专家,并不了解浩如烟海的各种立法和程序,也不知晓之前的司法案例,在参与审判过程中,这种“雾里看花”的状态,难免影响司法准确、公平、公正裁量。
作为专业的司法审判机关,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不应成为无所作为的“看客”。《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最新计划,法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加强研究论证,细化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时法官指引的原则方式、语言表述、时间阶段、救济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指引机制,探索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参考样式。在非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过程时,依法发挥法官的职能作用,提供专业化的指引,帮助他们明白法律的规定,清楚程序的要求,有利于补齐人民陪审员的“先天不足”,避免出现突破法规“红线”的情形,既扩大了司法的“大众面”,也保证了审判的“专业含金量”。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专门立法之后,加强法官指引机制,推动人民陪审员“深度审案”,让司法改革的“下半篇文章”更有看头。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