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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息“芹菜罚单”争议,要从案例中探索执法尺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8月30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陕西榆林6.6万元“芹菜罚单”被国务院大督查定性为“过罚不当”,引发坊间热议。在多数观点批评执法不当的同时,昨日亦有IP属地陕西的自媒体账号刊发某自称“多年从事食品安全执法案件的评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制审核工作”的作者文章,表达不同意见,认为“毒芹菜”被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详述执法者的一些“委屈”,文章得到多个行业自媒体账号转发,围观者众。

  国务院大督查披露的督查案例能不能提不同意见?当然可以!包括督查结论在内的诸多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均在制度层面设置了必要的异议申诉渠道。当然,即便是在被监督机构负责人公开表态认可督查结论、立行整改的背景下,行业内自媒体也可以刊发基层执法人员不同观点,应当说这正是健康有序的公共讨论所希望看到的场景。

  理不辩不明,只有充分顺畅的讨论才有助于类似6.6万元“芹菜罚单”问题在实践层面得到根本性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为6.6万元“芹菜罚单”辩解的行业自媒体文章,不仅披露了包括涉事芹菜“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等多个案件细节,而且援引榆林当地另一涉芹菜处罚的行政诉讼判例,以论证当地法院对另案5万元“芹菜罚单”的某种支持。姑且不说同类案件的事实、证据不可能完全一致,从业内人士引用的判例倒是可以看到,国务院大督查通报所指榆林当地2021年以来,“罚款超5万的就有21起,案值都只有几十或几百元”的情况可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围绕相关行政处罚所展开的诉讼,也并不排斥行政监督内部基于比例原则的自行纠正举动。

  公开信息显示,某芹菜“毒死蜱”项目检测数值超过榆林6.6万元罚单案数倍的2021年长沙案例,当事人所购入6公斤芹菜同样“未查验供货人信息、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票据”且事发后未有芹菜被召回,因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以及“货值金额低”等原因而被从轻处罚5030元。有和榆林“芹菜罚单”同向的本地其他案例,也有与榆林操作反向的同行做法存在,以片面的举例论证具体处罚的合理与执法的为难是否有欠公允?

  “看似涉案‘毒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斤?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斤?这些‘毒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自媒体辩解文章基于“毒芹菜”无法溯源的一系列追问,事实上同样可以作为对地方执法监管的反问:执法部门是否有效进行了溯源工作,以防止如上所述严重后果的发生?还是说仅凭店主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就武断做出了商家不能免责的决定?一个多月前的几斤芹菜,或许可能拿不出相关票据,但对进货渠道守口如瓶的概率恐怕并不高。

  按照《食品安全法》,经营者想要免责,不仅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超标情况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充分证据证明”的判断尺度中,给具体执法监管其实已经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而言,多个免责条件的叠加反而事实上加大了经营者自证清白的难度。而《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前述长沙芹菜案由“未追回已售商品”进而认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从而减轻了处罚,同样是未追回超标芹菜(事实上也未发现危害后果),为何就非要开出天价罚单?因天价罚单而被督查通报,那些左右为难的“委屈”又从何谈起?

  “非不能也,实不为也”,榆林6.6万元“芹菜罚单”的讨论,无论怎么推演,都无法为某些地方已经并非个例的各种大手笔罚款做解释。如果说执法细则真的还不够细,依然缺乏手把手的具体指引,那就不妨以此番国务院大督查的通报为契机,围绕这个6.6万元的处罚在系统内展开一次详尽、深入、全面的类案梳理,在案例讲评中摸索可行的执法尺度,明确必须坚持的权力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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