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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如何让更多人受惠

专家称生育保险未能覆盖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8月19日        版次:GA12    作者:吴斌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其中,关于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将统一规范生育保险津贴政策,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并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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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仅三成新生儿家庭享受到了生育津贴”

  社会保障的“五险一金”中,有一个专门的险种——生育保险,在生育率走低、生育政策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很多人却忽视了“生育保险”本应该发挥的作用。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生育保险并没有提出新的改革措施,而是强调“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目前我国实施的生育保险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用于生育医疗相关费用(比如住院分娩的费用)的报销;二是支付各类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就是“生育津贴”,俗称“产假工资”。

  在这两大用途中,生育津贴的支出目前占到大头。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在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协商会上称,目前生育津贴已经占到生育保障支出的78%。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生育津贴的覆盖人数大约仅占到每年新生儿的30%。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2019年全国出生的人口有1400多万,但真正享受生育津贴人只有400多万。

  这个数字意味着,我国每年只有大约三成的新生儿家庭享受到了由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七成左右的家庭并未享受到生育津贴的保障。在这些家庭当中,有的是没有正规就业的农村家庭,有的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说,目前实施的产假和育儿假等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单位职工,通过生育保险的方式提供福利,未能覆盖非正规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

  “一些计件工或小时工一旦因生育停止工作,经济收入减少或中断,可能会因经济压力而减少甚至放弃生育。”宋健说,对这些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可能是一种较好的手段,也可以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予以保障。

  和一年前的《决定》相比,最新发布的《意见》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此外,《意见》还提出: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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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政策尚需进一步明确

  实际上,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包含多个层面的问题。

  除了单身母亲能否领取生育津贴的问题外,哪些“生育假”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也应该在相关政策中加以明确。

  经过2016年起的全面两孩政策、2021年起的三孩生育政策,我国的生育假政策已经做了两轮重大调整,各地都延长产假、增设男性配偶陪产假、女性哺乳假、父母育儿假等。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地方只将女性98天的基础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而其他生育假的成本主要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让女性面临“母职惩罚”,同时也让生育假更多沦为“纸面福利”。

  此外,男性也是生育保险的参保者,但男性的带薪生育假落地,目前主要依靠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并没有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的普遍支持。这也会影响男性主动休生育假,平衡家庭养育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生育保险支持男性陪产假方面,广东可谓开先河。2008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包括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各地均增设了父母育儿假(较多地方规定,3岁以下的孩子父母每年每人各有10天育儿假)。上海社科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庄渝霞建议,地方政府应该着重优先保障“父亲育儿假”的落地,这是推进养育责任性别平等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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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均衡地区间待遇差距

  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生育保险津贴统一规范政策,将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并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刘娟说,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

  “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她说。

  “社会保障领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刘娟表示,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女性98天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包括男性的陪产假、父母双方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刘娟表示。因此,此次统一规范政策将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

  另外,“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刘娟说。

  采写:南都记者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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