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8月2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第九期以“新反垄断法上路,影响几何”为主题,邀请监管部门、高校、律所和企业的多位专家,共同探讨新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合规问题。
论坛上,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表示,2017年以来,欧美等地区均加强了反垄断的执法司法工作,我国修法中的数字市场竞争条款也因此历经争议。他认为,本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适用的基本规则,并揭示了平台企业反垄断将常态化。
国际
欧美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法也被称为“经济宪法”,今年是时隔14年首次修订——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此次修法备受关注。南都记者了解到,修法工作于2019年启动,2020年公布修订草案,历经两年多,最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这几年间,全球数字经济格局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王健注意到,在反垄断领域,平台企业展现出了强大的网络效应,其既是规则制定者,同时也是竞争参与者,市场进入壁垒更高,相比传统企业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的市场特点我们叫‘数一数二,不三不四’,即市场上总是头部企业占据绝对的地位。”他指出,这种损害相比传统企业而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加以适当规制十分必要。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表示强化反垄断。自此,我国在反垄断领域动作频频,不仅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还查办了阿里巴巴垄断案和美团垄断案,以及众多平台企业的违法经营者集中案例。在王健看来,新反垄断法大大加重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大量违法经营者集中案件都赶在新法实施之前被释出。
从全球层面来看,2017年开始,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平台反垄断的执法司法工作。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等平台企业成为反垄断常客。此外,欧美国家开始加强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立法。
比如德国在这一年对《反限制竞争法》进行第九次修订,新增数字市场反垄断法条款;4年后,又通过了第十次修正案,即《数字竞争法》。“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引入了‘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企业的滥用行为’这一全新概念和规制体系。”王健说。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后者于今年7月得到欧盟27个成员国一致批准,前者预计将在9月获批。王健强调,这两项法案被称为专门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现代化立法。
美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则尚处于磋商阶段。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继2020年10月出具《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之后,又于去年6月审议通过6项旨在加强反垄断执法和恢复在线竞争的反垄断相关法案。
争议
有无必要单设数字市场竞争专章?
谈及新反垄断法的修法,王健表示,从全球的反垄断执法司法行动到后面出台相关立法,贯穿了整个修法过程,也催生了4种不同的修改方案。
有学者认为,考虑到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状况,需要在某些条款中着重体现,增加数字市场竞争条款,类似于德国的做法;也有学者认为不需要专门修改,我国的反垄断法弹性够大,足以应对数字化挑战。
随着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出台和美国的立法动作,又出现了另外两种意见:一种是制定数字市场竞争专门立法,另一种是在反垄断法修改时增加数字市场竞争专章。对于专门立法的提议,王健明确表示自己“持否定态度”。
“欧盟平台企业的发展状况跟中国还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它整个平台企业的发展不是非常理想,还没有所谓的大平台企业。”王健认为,欧盟的法案不是一个反垄断法,更多的是为了弥补已经出现的漏洞而进行的行业法的前置性管制,跟反垄断法的理念、分析模式不太一样,所以我国是否要借鉴欧盟还需进一步研究。
对于设立数字市场竞争专章,他也持反对态度。他认为,平台企业反垄断的行为特点没有体现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他们的行为还是可以归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这三类,国际层面上也没有先例。
明确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适用的基本规则
在王健看来,新反垄断法中关于数字市场竞争的条款跟德国2017年新增的数字市场反垄断法条款有相似之处,但也不乏自己的独特性,而且“可能是对中国最合适的一种方法”。
他透露,最早的修订草案只规定了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类似德国的规定。后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的送审稿增加了一个总则条款,表示支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的相关行为做出规制。到了全国人大,修订草案既有总则的规定,也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章中对于如何认定滥用行为做出规定。
“我认为总则中的数字市场竞争条款是一个统摄性的条款……当然它同时适用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毫无疑问。”王健表示。
他强调,修订后的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适用的基本规则,把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资本优势等来实施垄断行为的基本规则表述出来。“更重要的我觉得是法律对于平台企业的总的原则性规定的高度提炼,揭示了平台企业反垄断将常态化,而不是一种突击性执法。”
声音
法律对于平台企业的总的原则性规定的高度提炼,揭示了平台企业反垄断将常态化,而不是一种突击性执法。——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