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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争议问题,让婚检更好服务社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7月02日        版次:GA02    作者:罗志华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两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论文,主题是婚检制度。然而,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认为,婚检这个问题在2003年时就已改成自愿式的,过去的10多年间法学界也没有人对此问题开展过研究。因此,这个选题被认为“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后把硕士论文给“毙”了。尽管如此,婚检是强制还是自愿,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至今没有得到很好化解。

  该论文被“毙”,言外之意是,这个话题目前很难扯清,再扯纯属浪费口舌。这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反映出这个话题的尴尬程度。这主要是因为,《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两者似乎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让登记结婚者和婚姻登记机关都感到为难。

  因此,有人认为,化解这道难题的最好办法,是修改相关法律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以达到两者的一致。其实,从细微处看,这两个法规条款并非不能共存,因为“持有”是一种自我保管方式,并可以通过医疗服务等途径达到“持有”的目的,而“提交”“出示”“查验”等则是向外展示方式,属于管理范畴。正如服务不等于管理一样,自我保管也不等于向外展示。当结婚双方“持有”相关医学证明,在登记结婚时不“提交”这些证明时,这样不仅尊重了婚检自主选择权,而且也兼顾了这两条法规条款。

  管理涉及到审批等行为,因此必须照章行事,有时只能非黑即白。但服务有程度之分,也存在提升和通融的空间。当管理层面存在二元对立且难以调和时,往往可以通过服务来填平两者之间的沟壑。这种现象在社会上不胜枚举,关于婚检方面的纷争,正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当社会在是否婚检方面感到左右为难时,医疗服务就应该出手,为化解这道难题提供“第三思维”。

  从医疗的角度看,包括病历、检查化验单、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等在内的医疗文书,都具有“证明”身体状况的作用与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只要参与过婚前检查,哪怕他们在登记结婚时不提交相应凭证,他们仍然严格遵守了相关法规。而婚姻登记机关也完全不必为是否查验婚前医学证明而为难。

  化解婚检难题,服务可作为之处不少。在婚前性行为十分普遍的背景下,事实上的“婚后”导致很多年轻人对“婚前”检查失去兴趣,认为意义不大。倘若对“婚前”检查的时间进行重新界定,甚至让单身男女也能一个人参与婚前检查,婚检率或可大幅提升。我国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已有多年,但“孕前”与“婚前”的界限十分模糊,导致两者难以有效衔接,两者若能相互融合,对提升婚检率大有好处。这些方面都值得探索,也都能为化解婚检难题贡献服务的力量。     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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