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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疫之名推人脸识别,亦须谨守法律边界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6月25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据南都“隐私护卫队”报道,全国至少有十家社区近一个月内正在推行或已经安装人脸识别门禁,通知发布方包括物业公司、社区、街道办、县政府等。针对质疑,某地一村委会工作人员回应称,“没有什么愿意不愿意,你住在这个小区,就要遵守我们小区的防疫规定”;苏州某社区工作人员谈及安装刷脸门禁的理由,则表示“疫情这个事情只是这样说而已,你懂我的意思吗?不是疫情也要弄的”。

  就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三番五次重申反对过度防疫、加码防疫的背景中,以疫情为由头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却要疑似“借船出海”了。问题在于,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效能与风险都同样显著的技术”,其本身在便捷、高效的同时,依然伴随着巨大的社会争议与疑虑,会否在绑定强推的过程中消解或者损害防疫手段的社会认同?

  毕竟,无论是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的一系列国家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多个生效判例,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社会化推广都抱持着高度的审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而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就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2021年8月施行的最高法新规中亦明确,小区物管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唯一验证方式的业主,对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就在上个月,天津住户顾先生因拒绝“强制刷脸进小区”与小区物管的一场讼争,才刚刚二审胜诉。法院明示,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而在浙江杭州,亦有物管以所谓“健康码人脸门禁一体机”的方式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引来业主复议并最终被叫停。

  立法、司法乃至行政复议,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推广的这种冷静与克制,需要的不仅仅是个案范畴内的反省,在具体司法判断做出后,有必要对不特定主体的行为给予警醒。什么叫“没有什么愿意不愿意”,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征得公民个人的单独明示同意,既然“智能化管理”被司法判断认定不尊重住户选择权的理由,那么防疫同样不行。

  事实上,疫情防控进行到今天,国家和社会层面都已对粗放、僵化的过度防控、一刀切深恶痛绝。6月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点名通报多地过度管控的防疫行为,重申坚决防止简单化和层层加码等现象。而让本来就备受争议的人脸识别技术,疑似借着防疫的名义大范围强推,会否也算是另一个维度的加码防疫和过度防疫呢?

  既然用粗放方式防疫会损伤疫情防控的社会共识,那么将有争议的新技术、新手段适用于防疫,可能同样有此风险,必须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警惕。最起码有必要严格遵循现有法律对其的约束和限制——要经过公民明示同意,要提供除人脸识别外的其他方式供选择。正如法律专家所言,人脸识别的推广“应符合比例原则,选择更缓和、更能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而且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明确”和“最小范围”原则。

  常态化防疫,谨守法律边界是底线,不能因为几种社会治理目标的叠加就快进或者省略必要的法律程序,这是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纠纷发生的不二法门,也是社会治理实现现代化转型、法治化改造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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