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为了切实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实落地,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办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社会环境的引导同样至关重要。办法强调,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热点问答
文身“低龄化”之忧如何解?
国务院: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办法推出哪些举措治理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如何落实这些举措?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
答: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文身问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了建议和提案,很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许多家长也期待国家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禁止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等部分地方以地方立法、人大决议、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多地人民检察机关先后启动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三是厘清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审批监管职责。四是细化了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五是要求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问:办法提出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专业文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社会组织,我们有关部门提出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比如,提出了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出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提出了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出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强化源头管控,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落实落地。
问:办法出台后,如何更好地推动落实?
答:办法从关切规范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问题入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尤其是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有序衔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一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切实让相关企业、社会和个人知晓政策,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另一方面指导各地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案例分析
为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这起案件说明了原因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禁止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一件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
案件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引纠纷
2020年4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而且大部分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有文身馆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务的行为。
调查发现,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沭阳县经营文身馆,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有40多名未成年人。在没有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为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文身虽然与犯罪没有直接关联,但确实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对身体造成创伤,具有不可逆、难以复原的特征;容易受到他人排斥,造成心理创伤;日后在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时也将受限。
调查
危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章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示证,发表质证意见。而被告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提出,法律没有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为未达到涉及全体或多数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度,不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则针锋相对提出:首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章某对文身对象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且文身经营活动具有开放性特征,导致其提供文身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多。文身行为可能在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属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
其次,文身破坏皮肤组织健康且极难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复治疗,并留下疤痕。文身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标签,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就业、社交。
再次,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文身行为表示后悔。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应当受到合理规制。章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影响未成年人发展。
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表示今后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
专家
解决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要综合施策
梳理涉及此案的法律规定,可以感受到来自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未成年人购买文身服务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年龄、智力应有的行为能力范围。文身从业者明知对象是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务,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陈晓表示,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亟待保护的情况下,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如何推动健全制度、完善监管,使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得以规制?“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不久,短时间内很难再次修法限制未成年人文身。”皮艺军建议,可以考虑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文身店的监管;相关部门和地方可考虑出台限制性法规或规章,对此类服务给予必要规制。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江苏省沭阳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文身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
有硬性约束是一方面,家长等成年人的教育也不能缺失。皮艺军表示,成年人应该对孩子讲清文身的危害性和不良后果,比如文身以后对将来上学、就业的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引起周围人的各种负面评价等。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