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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0万条公众意见 聚焦妇女权益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6月17日        版次:GA10    作者:郭若梅 王凡 宋承翰 蒋小天

  3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一家服饰馆,中老年模特队的队员在试装。 新华社发

  2021年12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亮相,并于2022年4月进行二次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针对妇保法二审稿,共有8万余位公众提出30万余条意见,还收到近100封群众来信。据悉,此前妇保法一审稿共收到8万余人提出的40万余条意见。针对社会关切,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加强保障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休息休假权与晋升权,完善对性骚扰、性侵害的防治措施。“对于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杨合庆说。

  公众建议

  妇保法应强化责任 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行为

  杨合庆表示,社会公众对二审稿提出的意见建议包括: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网络平台的相关义务,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责任,有效防范和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据悉,二审稿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得到各方认可。据南都此前报道,也有部分公众建议,恢复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修改和删减的部分内容。比如,一审稿中“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这一表述中的“基于性别排斥”,在二审稿中被删去。

  有专家表示,“基于性别排斥”强调的是基于性别这一禁止事由,对“歧视妇女“作出了界定,对于今后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目前中国尚无法律明确”歧视妇女“的定义。

  二审稿

  引入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 删去“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这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长期以来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作为纲领性指导。在此背景之下,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出台,成为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案。

  自制定以来,妇保法先后修订三次,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前所未有。2021年12月,草案初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2022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南都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引入的拐卖、绑架妇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教师入职查询制度,以及“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等修改内容得到各方认可。

  同时,有部分公众指出,二审稿删去了一些此前受到各界关注的条款,如“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对此,会场内外均有声音希望予以恢复。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介绍,“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中的“暂时性”,是指因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影响,导致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可以为了提升妇女地位,在一定时期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或者出台一些政策来保障妇女权益。

  “比如参政问题,《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明确表述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社委会比例应为50%左右,社委会主任比例达40%以上,这即为暂时性特别措施,理想上来看,男女参政应实现1比1,若达到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参政权目标,则暂时性措施应当叫停,否则这样的暂时性措施再持续实施,可能会侵犯男性权益造成对男性的歧视,有损平权的目标。”吕孝权说。

  专家说法

  妇保法应明确“歧视妇女”的含义

  南都记者注意到,二审稿的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一审稿中的“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在二审稿中变为“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吕孝权认为,一审稿的上述表述,参照了《消歧公约》第一条的内容,强调是基于性别这一禁止事由,是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界定对妇女的歧视。而修改后的表述失去了这种意味。

  南都记者了解到,《消歧公约》第1条即对“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歧视妇女’下定义,致使实践中难以识别歧视、预防歧视和救济歧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戴瑞君在论文中指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也在同期的论文中谈到,由于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其认识并不统一,亟须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并完善相关立法。

  吕孝权说,受个人知识背景、意识理念、实操技能等因素影响,对同一事务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保护,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开玩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裁判标准。

  A10-14版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王凡 宋承翰 蒋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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