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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息业委会换届纠纷,专业司法阐明权力边界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5月19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广州市2021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业委会换届纠纷颇引人关注:越秀区辉煌大厦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被街道办以“未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为由拒绝备案,法院两审均判决街道办事处败诉。

  业委会换届是非多,但街道办以未采取电子投票方式为由拒绝备案却非常少见。在由此引发的“民告官”纠纷中,司法机关能够从一审到二审都秉持专业判断,以案说法阐明权力边界,不仅为个案诉讼双方亮明了法律态度,而且以年度典型案例的方式为更为普遍的案件审理做出指引和示范,更为行政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明确边界。

  首先,业主大会怎么开,无论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还是《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示“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只是,《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明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事项”的同时,亦有“业主大会应当优先采用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述(广州市住建局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所拟规则中也延续了“应当优先”的说法),这可能是此番业委会换届纠纷在表决方式这个枝节处出现的原因。

  立法语言中的“应当”,一般意义上是表示某种必须作为的要求或义务,当然在一些倡导型的规范中,也可能只是提出要求或建议,以体现立法者的某种价值期许,这主要取决于相关论述事项的具体立法语境。推广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而非完全以电子投票替代其他表决方式,此处地方性规范(以及行政公文)中的“应当”显然并非强制。更何况紧随其后还有“优先”的表述,将此处之“应当”视为非此不可的依据并不充分。

  诚如此番案例点评所言,积极引导小区居民对表决方式的选择,不能“一刀切”将提倡变为强制,仍应兼顾部分不善于使用信息化技术的业主群体,允许和尊重业主对法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的选择权,满足业主的差异化需求。

  电子投票方式的新增是为了通过技术迭代,给业主的自治管理、民主议事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选项,不是也不能成为给业主自治设置障碍的新由头。进一步看,业主在对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优先级”取舍过程中之所以趋于保守,可能有法官所指“部分不善于使用信息化技术业主”的因素,也可能是相关表决方式需要“人脸识别”认证的原因,如果是后者,则又进入“人脸识别”议题在公共领域的相关讨论中。对此,包括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相关机构应当为不同意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行身份验证的业主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无论如何,业主议事表决方式的可选择性都被从国家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所反复重申,这是毫无疑问的,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法外增设限制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更应当以此为戒。

  有得选,是包括业主自治、投票表决方式在内的制度设计精髓,尊重和捍卫业主的这份选择权不仅应当成为明确的司法态度,也要成为具体行政行为遵循法治规范的一种潜意识。

  一场业委会换届纠纷,具体司法的态度从一审到二审并无丝毫动摇,而且通过年度典型案例发布的方式,在给同类案件审理以指引的同时,也在借此阐明权力边界,起到“纠正一案,规范一片”的制度效果。此前,广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亦曾围绕全市各单位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被纠错案件,组织开展自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由此来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通过不同角度,对“民告官”中行政机关被纠错案件进行复盘、讨论,以“整理错题”的方式进行高效学习和调整,不失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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