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可查询对方财产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3月11日        版次:GA02    作者:史洪举

  街谈

  离婚时往往存在财产情况不明晰的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如凭借结婚有效证件去查询对方财产,明确离婚经济补偿该补多少,夫妻共同财产能分多少。该话题在网络上的阅读量达到4亿次,讨论次数达到1.3万,有近七成投票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夫妻双方在感情较好,卿卿我我时往往不分彼此,可以愉快地处理家庭事务,支配共同财产。一旦夫妻双方因种种因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则面临着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特别是当夫妻一方收入较高,另一方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收入较高方在面临感情纠葛甚至反目成仇时是否还能够坦诚相待,不隐匿己方财产,往往决定着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障。

  众所周知,人们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除银行外,财付通、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也成了人们的存钱工具。一些人还会购置房产、车辆、期货、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财产。恐怕有些人自己也一时难以厘清本人财产状况。加之人们隐私意识和边界意识的增强,一些人未必会将个人财产状况完全如实地告知亲属。

  而夫妻之间隐瞒财产似乎成了常规的“小动作”,“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显然有望成为弱势一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民法典中并无明文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但可从相关条文中推导出来。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既然夫妻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显然有权知晓对方的婚后财产状况,否则何来处理权。但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以及公共资源的局限性决定了该知情权不可能完完全全地自由行使。假使夫妻一方闲极无聊或者固执地非得要求随时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金融、证券、房产等部门还要随时配合其满足这一需求时,必然会导致夫妻双方心生嫌隙,公共资源也将无力承受。

  值得注意的是,在科学技术已经非常发达,信息共享已经相当充分的当下,查询他人名下财产已不存在技术难题。如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系统可以实现“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诸多银行和支付宝、财付通等平台的存款以及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

  但是当前的系统只能查询财产余额,尚不能查询账户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且申请人需要先明确10万元还是100万元的金额,或者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担保,才能启动查询程序,不能漫无目的地随便查询。这恰恰是弱势一方所难以克服的困难,如全职太太一般不知道丈夫多少财产,也不会知晓其股票、期货、房产等财产到底有几何。那么,根据当前有关规定,其在申请查询时便会遭遇“得先明确标的或者线索才能查询,但不先查询的话又无法明确标的”的死循环中。

  保护婚姻中诸如全职太太等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不可忽视的议题。故完全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激活配偶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具体而言,夫妻正常生活中,一方不得随意查询对方财产。但在离婚诉讼时,无需提供线索或先明确财产标的,一方即可申请法院查询对方名下的所有财产情况,并可申请调取近两年来的财产变动情况,以作为分割共同财产和离婚经济补偿的参考。为避免权利滥用和恶意查询,可收取一定费用和保证金,并惩戒造假和隐匿财产行为。这样方能让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保留地向对方展示,确保弱势方诉求得到平等对待,不至于被别有用心的对方恶意侵犯。 史洪举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