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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家庭教育令破解离异“探望难”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2月16日        版次:GA02    作者:阳晨

  来论

  据报道,2月14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宝山区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要求李先生关注儿子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据悉,这也是上海市首份在执行阶段发出的《家庭教育令》。

  根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一条款正是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法律依据。

  今年以来,包括北京、湖北、湖南、浙江、云南等多地都已开出当地首份“家庭教育令”。从涉及内容看,主要聚焦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平谷的案例,针对的是父母长期放任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被告人实施盗窃、走上犯罪道路;湖南长沙的案例,针对的是失职母亲将孩子交由保姆单独照顾近一年之久;云南昆明的案例,针对的是父母放任导致未成年儿童休学。将《家庭教育令》的矛头对准离异“探望难”,上海法院的思路的确很“新颖”。

  如果从字眼上看,《家庭教育令》与离异“探望难”并不搭,一个是家庭教育层面,一个是离婚执行层面。但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出发,通过《家庭教育令》来破解离异“探望难”,也就不那么难于理解了。离异“探望难”,表面上是离婚夫妻一方的探望权未能得到满足,实质上也损害了未成年人子女利益。这张《家庭教育令》,既解决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失职问题,又解决了离异“探望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可谓一石二鸟。

  一纸《家庭教育令》比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更有优势。翻看报道,离婚之后,“李先生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周女士只能断断续续地短时间实行对儿子小东的探望,为了能看到儿子,周女士“只能一次次地向法院请求帮助”,“探望难”问题持续六年之久。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不仅带有教育当事人的基本功能,还有震慑的作用,“如义务履行人李先生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软硬兼施、刚柔并济产生的实际效果,比起单纯的满足单次“探望权”要好得多。

  尤其值得赞赏的是,与《家庭教育令》相伴而行的,还有实打实的家庭教育指导。宣读《家庭教育令》后,上海宝山法院、上海宝山检察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中心副教授毕玉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五方力量出面,与李先生及周女士进行了交流座谈,并对李先生进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如此“大张旗鼓”“群贤毕至”的家庭教育,体现出职能部门的重视态度,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更积极作用。

  假以时日,倘若上海“试水”取得成效,于解决离异“探望难”有所助益,其他地方也不妨参考借鉴。

  □阳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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