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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为权利保障构筑起“程序藩篱”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1月17日        版次:GA02    作者:赵晏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就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程序运行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尤其用十个条文,专就“认罪认罚案件听取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流程作以全方位细化,使得量刑协商中“听取意见程序”得以实质化,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在量刑协商中的诉讼权益。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则良民亦罹其害。”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事关公平正义与人民幸福。《指导意见》第22条-第31条就“听取意见程序”的证据展示、权利告知、职责分配等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并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为“听取意见程序”实质化提供了全方位保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提升量刑建议的透明性,让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办案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如法谚所云,“法是公正和良善的技艺”。国家刑罚权实施攸关公民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相应也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核心目标。

  “在被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因而,刑事诉讼规则设计应当围绕被告人“法律上无罪”的诉讼地位,充分尊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并确立一系列基本的程序性保障。《指导意见》第30条明确禁止了专门机构反悔权的行使,亦即专门机关无权擅自推翻控辩双方的控辩合意,无权限制被告人获得从宽量刑权益。《指导意见》第31条对量刑意见的格式要件做以细化,尤其要求载明所作量刑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以使被告人能够及时性地知悉专门机关作出量刑建议的理由与法律根据,以便后续程序中选择理性的辩护策略。

  这些具体规定,为被告人在“听取意见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构筑起“程序藩篱”,使被告人的诉讼利益在认罪认罚办案程序中得以最大化保护,法的“公平和良善”得以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控辩合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指导意见》第22条、第23条以及第27条第2款与第3款就“听取意见程序”中的律师帮助问题作了细化规定,按照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听取意见程序”中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专门机关也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也应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上述规定从律师帮助的角度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诉讼权益表达机制,有助于改变被告人面临强大国家追诉机关时的弱势地位。不仅如此,《指导意见》第24条与第25条就权利告知、证据展示、理由说明等方面作以规范,使得被告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诉讼权益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弥合被告人与专门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能力上的不对称性。

  控辩合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基础,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在量刑协商中的平等地位是保障控辩合意科学合理的前提,《指导意见》的前述规定有利于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意见的有效表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控辩合意。这也暗合了“天平向弱者倾斜”的现代司法理念。

  赵晏民(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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