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据媒体报道,河南南阳一对夫妻因为野猪糟蹋庄稼,3个月内猎杀了8只野猪被判刑。丈夫吴某表示,因为野猪糟蹋了庄稼,导致农田中的麦子损失30多亩,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这才想着灭了它们。当地法院认定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胡某(吴某妻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夫妇二人需要赔偿4000元。
在我国,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杀。从报道来看,南阳这对夫妇之所以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刑,是因为二人非法在禁猎区猎捕了野生动物,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破坏。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不断改善,一些地方的野猪种群数量不断扩大,甚至出现了泛滥成灾的局面,越来越多的野猪侵入人类生活领域,带来了危害。一方面,野猪受法律保护,不经批准私自捕杀,法院依法惩罚非法猎捕者,理所当然;但另一方面,庄稼是农民的劳动成果和重要经济来源,农民捕杀拱坏庄稼的野猪,从现实利益、情理考虑也无可厚非。如何平衡野生动物保护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是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和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
国家林草局近日在关于应对野猪危害的人大代表建议复文中称,代表提出的实施有计划猎捕、开展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建议,与该局当前所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问题防控目标一致。面对形势的变化,相关地方政府需要及时调整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规定,在野猪数量猛增甚至泛滥成灾的地区,应当及时调整禁猎区和禁猎期,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落实国家的保护政策和执法标准。对于保护自身利益猎杀野猪的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慎用刑事追究。
对于野猪侵害导致的经济损失,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野猪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方财政按市场价给予农民必要的补助,确保农民不吃亏,既是法律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
面对严重超出生态饱和数量,影响当地民众生产生活,甚至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野猪种群,不仅没有保护的必要,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出面组织,及时、有计划地开展捕杀,将其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野猪泛滥之祸对民众利益损害的加剧。
总之,对于农民和野猪的利益冲突,有关部门需要及时更新理念,准确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既要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也得将农民利益维护好,找准两者保护之间的法律平衡点。 □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