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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

应制定未成年人不宜信息判断标准 或可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数字身份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11月19日        版次:GA12    作者:林芯芯

方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人物名片

  方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电信和互联网法律研究工作,主持“互联网+”法律制度构建、数据治理等重大课题,组织编制系列《互联网法律白皮书》,负责、参与《网络安全法》《电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立法工作。

  “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是时代要求,也是各方责任。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立足音视频及直播平台,通过系列专家访谈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话题。

  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何加强音视频直播平台内容管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接受南都专访指出,当前国内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管理制度,需要制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判断标准。同时,平台要加强监管,通过巡查、显著提示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A 谈数据收集使用

  不良信息在展示前做提示 对音视频直播行业挑战较大

  南都:我国近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音视频直播等平台企业有什么影响?

  方禹:同样是对数据的收集使用,生活服务类(如外卖、打车)平台对个人数据的依赖度相对较低,个性推荐类平台对个人数据的依赖度比较高。实施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后者商业模式影响较大,音视频直播平台就属于后者。

  国家网信办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将网络信息分为合法信息、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鼓励合法信息,禁止违法信息,同时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最先提出了这类不良信息。例如,成人用品或情趣用品推广、稍微暴力血腥的信息等,虽然不是违法信息,但肯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对于这类信息,未保条例和未保法要求在展示前做提示,这对音视频直播行业来说挑战比较大,特别是短视频平台和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它们的内容未必是事先确定好的,调研的时候我们也考虑到这个问题,下一步会有相关的要求。

  南都:您觉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如何达成平衡?

  方禹:身处数字化时代,在享受数字化红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数据被收集使用的普遍性和常态性。按照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区分,个人信息保护并不是对隐私的保护。个人信息本身就具有公开性的属性,反映了特定自然人的社会身份,是社会生活、社会交往的载体和基础。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活动担忧的最主要问题是数据滥用和数据泄露。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本质上是要消除这种负外部性传导,每个国家都在深入探索并不断建立共识。个人信息对我们而言仅仅是数字账号,最后都可以追溯具体个人,以往是我们的昵称和手机号,现在元宇宙提出来了,如果说未来我们建一套新的基于数字社会的数字身份,用一套新的ID来连接我们在网络世界的人与人,是不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可以逐步得到解决?这是一个探索方向。

  B 谈内容管理法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巡查、显著提示等责任

  南都:当前我国的法规体系是否有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进行专门界定或区分?

  方禹:当前国内在内容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也比较严格,还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实践中,除违法信息外,还存在着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一定危害性。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列举的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信息,包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此前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也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

  南都: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如何设计相应的管理手段?

  方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就规定了信息提示制度,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浏览前提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针对大量存在的、不适宜未成人接触的信息,应当对相关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一定的管理责任,例如巡查、显著提示等,切实做到让未成年人避免接触到不适宜的信息。同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当通过指导行业协会等方式,制定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的判断标准。

  C 谈社会协同治理

  以家长为中心 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多元体系

  南都:目前音视频及直播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存在什么问题?

  方禹:我曾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工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是我负责起草的,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让互联网平台没有不合理内容,或者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要有提示。

  怎么判断内容合不合适?怎么提示?一个方法是通过上网保护软件的过滤机制发挥辅助性作用,例如,一些手机终端设备制造厂商可以开发“青少年模式”,从而达到内容过滤的目的。所以,“青少年模式”最初的立法思路更倾向针对终端厂商,通过系统底层去解决问题,让互联网平台的所有内容都符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求,并不是要内容生产平台制定一套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池。

  然而,现在音视频、直播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为了达到监管要求,直接把正能量健康的内容放到模式中,但又缺乏吸引力。我认为,如果内容服务提供者仅仅通过“青少年模式”来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是和初衷背道而驰了。

  南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协同治理,您认为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如何划分责任并相互配合?

  方禹:研究表明,亲子关系、校园氛围、不良同伴等对未成年人行为有直接影响。例如,当亲子关系具有暴力、专制、溺爱、忽视等特征时,孩子最易沉迷网络。

  网络打破了传统社会治理的边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线上线下并非完全隔绝,线上问题本身具有现实复杂性,往往需要通过线下寻找根源,谋求线下解决方案。

  其中,家庭有最直接的作用,但是家长能力有限,需要其余各方给家长赋权。比如,设计一些家长模式或者联动机制。政府、企业、社会给家长赋权,以家长为中心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多元体系,弥补家长能力不足的客观情况。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统筹:王卫国 邹莹

  执行:张雨亭 杨小旻

  本期采写:见习记者 林芯芯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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