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广州市荔湾区一栋九层住宅楼共有业主44人,2017年至2018年期间,该楼的业主共商加装电梯事宜。最终,谢某等3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依据筹资方案,郭某作为三楼户主,本应出资10077元用于加装电梯,因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意见,郭某未按照该方案实际参与出资。2019年6月,电梯完工并交付使用后,郭某要求缴纳集资费用并使用电梯,但谢某等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意见导致工程延误,反对郭某使用电梯。郭某遂诉至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这一因“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住户之间的纠纷,虽几经波折,但其中的是非曲直,无论在法理还是情理层面,实际上都并不难分辨。
在郭某最初明确反对加装电梯,并未参与出资,且曾因郭某反对导致工程延误的情况下,在电梯加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面对郭某事后反悔、希望使用电梯的要求,谢某等32户业主予以拒绝,显然有相应的正当合理性——既合乎当事双方事前的约定,也符合一般“权责对等”原则。
不过,在郭某提出“按已有加装电梯出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费用后”,谢某等32户业主,仍坚持反对郭某使用电梯,显然又并不那么合情合理了。依据民法典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对像加装电梯这样的住宅“共有部分”,作为业主的郭某,事实上是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他住户并不能拒绝郭某这种“共享”权利。
当然,尊重郭某在加装电梯问题上改主意,并不意味着,郭某可以完全无需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比如,郭某至少必须首先按此前约定的筹资方案,“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此外,考虑到此前郭某阻碍电梯加装,可能给其他住户造成损失,其他住户也有权要求郭某给予适当的必要补偿。这正像此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的,“如谢某等32名业主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
这也就是说,在尊重郭某的“后悔权”的同时,也要讲究权责对等,不能无偿后悔。事实上,从广义的“为后悔付出代价”角度来看,在上述事件中,郭某为获得加装电梯的共享使用权,最终不得不劳神费力与邻居们打官司、“对簿公堂”,在某种意义上看,未尝不是其为自己的反悔行为付出的一种代价。
站在邻里关系角度反思,这件因“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发邻里纠纷事件,也提醒我们:加装电梯并不是一个零和游戏,政策考虑了不同楼层的利益,总体而言对所有人都有利。如果在事情一开始,商议加装电梯事宜之初,大家就都更多设身处地、与人为善地理性协商,以一种“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态度,在考虑自身利益时,也充分尊重体谅邻里的利益和关切,那么,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邻里纠纷。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