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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取消 入户入学入职与生育情况脱钩

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7月21日        版次:GA07    作者:吴斌 宋承翰 刘嫚 吴单 王凡

  “社会抚养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昨日正式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到,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之后的重要配套举措。

  有专家对此表示,社会抚养费曾在历史上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人口形势也发生重大变化,有了优化生育政策的基础,社会抚养费不再适合当前的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是非常正常的调整。

  “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制度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上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人口已近10亿。1978年3月,计划生育第一次被写入宪法,在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其中的措辞是“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表公开信,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1年3月6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作为国务院常设机构。随后,全国计生工作体系一直建立到社区、村组。

  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1年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不一、征收到位率低

  

  社会抚养费具有“法律身份”后,还面临征收标准不一、征收到位率低等问题。

  2002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同时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此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

  南都记者关注到,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授权各省份制定,各地征收标准弹性很大,且《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范,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

  以审计署2013年9月公布的一份调查结果为例,在云南、四川、山西、江西、湖南、湖北、河北、甘肃、重庆等9省市下属45县中,各县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低,其中,仅重庆市实际征收到位率为41.36%,其余各省均在30%左右。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2014年11月20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原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设置征收上限,即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该《条例》在征求意见后未出台。

  人口政策转向“鼓励按政策生育”

  

  随着2015年12月27日,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全面两孩”正式放开,各地的人口政策也开始转向“鼓励按政策生育”。

  作为政策执行的手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从二孩变为三孩,根据历年的调查,全国每年三孩以上超生的人口占年出生人口不足5%,总量不足百万。

  在此背景下,社会抚养费是否应继续征收也引发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主任杨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人口发展形势产生变化,出生率一直在较低水平,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背景下,应当考虑取消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因为过多的生育会对资源、环境造成影响,虽然我国目前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但是目前人口形势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需要从改善人口结构、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均衡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杨凡称。

  

  多地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16年以来,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多省市开始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

  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8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基本实现了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人群,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明显减少,社会抚养费制度对生育行为的调节作用明显降低。

  2021年5月31日,党中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并且提出一系列配套支持措施。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赵耀辉对此表示,这是继2015年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的一个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实现了支持生育的根本性政策转换。

  “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生育率已经下降到了1.3,这是一个极低的生育率水平。将生育数量扩展到三个孩子,表明了政府高度重视人口结构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且决心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影响人口均衡发展方面的一系列严峻挑战。”赵耀辉称。

  

  取消社会抚养费基本实现“软着陆”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说,我国生育水平长期处于低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主要目的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与之前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等不同历史阶段的工作目标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长期以来的人口监测以及有关研究测算,群众的生育意愿稳定在两个以下,绝大多数地区生育4个及以上孩子的情况较少,总体上呈现零星分布状态,在个别地区可能相对集中一些,没有必要规定普遍性的制约措施和处罚条款。

  他说,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积极推进社会抚养费改革,征收例数大幅下降,征收金额明显减少,基本实现了“软着陆”,为取消这项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部委行动

  ◎在破解托育难题方面

  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制(修)订保育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以及《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等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编制《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

  ◎在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方面

  人社部正在草拟开展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在税收、住房、教育支持政策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组建了工作专班,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教育部出台规定支持开展课后服务、暑期托管服务等,为儿童青少年教育减负。

  ◎在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方面

  人社部将企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为评定企业诚信等级标准。

  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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