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规范检察建议提出后续工作要求。《办案规则》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被解释为检察建议不能“一提了之”。就公益诉讼而言,检察建议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职的监督方式。从数据来看,检察建议的答复率可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51260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7573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达99.4%。但是,整改情况如何,整改是否真正达到效果,是否和纸面所述一致需要检察机关“回头看”来进一步验证,正因为如此,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才显得必要。
梳理近年来检察建议制度不断完善的历程,不难发现一条越来越强调检察建议落实效果的演进逻辑。2017年,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赵梦娜、孟宏俊曾在法制网发表了《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一文。文中提到该县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形式比较单一、内容难以贯彻、建议实效性低、跟踪落实不到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对策的环节,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提出的改进措施缺少针对性、系统性”;“有的(检察建议)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
或许正是因为在实践中该县显现的问题颇具代表性,最高检在2019年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特别强调了检察建议的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
同年10月,实践中再次出现问题。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发表《浅析检察建议的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指出该县存在“检察建议重数量轻质量、缺乏刚性、说理有待加强”“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该县检察院明确提到:很多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一旦发出后就算完成任务,有的不跟踪回访落实情况,有的碍于单位关系走形式,有的对问题视而不见,不帮助解决困难等,都使得检察建议形同虚设,失去了存在意义。
在此背景下,再看本次最高检发布的《办案规则》便显得更具现实意义。根据《办案规则》,检察建议书应当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和理由”“建议的具体内容”等。此次强调不能一提了之,既要求检察人员就侵害事实、行政机关履职事实与建议内容做三方比对,验证整改情况,又要求跟进调查有理有据,提供证据材料,对回复整改做证明或证伪。
在维护公共利益上,提检察建议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办案规则》对落实情况的强调是一种双向约束,不仅约束了要整改的行政机关,也约束了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毕竟,要调查就要有行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等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证人等都是必须程序。尤为重要的是,在双向约束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责任以成文制度的方式得到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