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徐全盛 余毅菁 实习生翁安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深圳等3个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跨境破产协助迈出跨越一步,两地司法协助亦迎来新模式。
A
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
据介绍,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文件长期没有进展。面临跨境破产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历经4年充分论证和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上述《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
杨万明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是两地司法协助模式的首创之举,为两地进一步深化特殊领域司法合作、实现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广泛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再次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进了“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这必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郑若骅表示,《会谈纪要》作为第九项有关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件,充分展示了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重要意义,是在司法领域中丰富完善“一国两制”方针的创新尝试,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和重整的高效、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
B
创新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
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了《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的相关情况。
司艳丽表示,近年来,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两地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破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破产程序效力范围无法直接及于对方,两地在应对互涉企业破产中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通过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和拯救困境企业,有利于畅通货物、人员、资本等市场资源的流动,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提振跨境投资者信心,促进两地经贸合作,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
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是内地与香港两地司法协助模式的首创之举。司艳丽表示,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建立起了先签署安排,再分别由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但由于跨境破产协助利益关涉重大、法律问题复杂、实践经验不足,通过原有模式开展协助难度较大。两地法律人秉持开拓创新和务实求真的精神,创造性地提出新思路新方案,即由两地签署《会谈纪要》,就相互协助达成原则共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分别发布配套指导意见和实务指南,细化具体规定。
另外,此次制定《试点意见》,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跨境破产协助出台专门性文件。司艳丽提及,一直以来,针对跨境破产协助,内地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内地法院办理跨境破产协助案件缺乏可操作性规范。《试点意见》在案件受理、审查条件、认可对象等方面提供了契合实践的明确指引,开内地跨境破产协助专门性文件之先河,符合开展跨境破产协助的潮流趋势,也有利于推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助力深化国际法治合作。
根据《试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司艳丽表示,试点地区的划定系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协助的范围,不限于上述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所进行的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