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量满足残障人士就业需求应成为常态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5月04日        版次:GA02    作者:吴玲

遭遇车祸落下残疾,21年来,邹蜜坐着轮椅读完本科,考上研究生,到国外留学获得第二个硕士学位,开工作室从事校外英语辅导工作……现在,报名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因“双下肢不能运动”,未能通过最后一道体检环节。(5月3日《北京青年报》)

残疾女硕士邹蜜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但是未通过体检,原因是因车祸导致下肢残疾。5月1日,针对此事,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周建表示,目前中国残联正在与重庆方面沟通,积极跟进,尽量满足当事人从事教师职业的愿望。  

好一句“尽量满足当事人从事教师职业的愿望”,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周建的此言让人感动,彰显对残障人士的就业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成效显著。诸如,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有的地方政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致力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使他们可以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过上美好的生活。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有六亿多残疾人,我国目前约有8500万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约有3200万。在人口总数中占有不小的比例,按一家三口人计算,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总体上看,我国的残疾人保障事业在不断进步,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残疾人群体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还不够,这一群体受歧视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

残障人士是我们这个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由于遗传、疾病、事故等原因,残疾人在生活和工作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很大意义上不只是工作,更是对劳动权益的保障,对自身价值的证明和对人格尊严的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如果社会各界都能以积极友善的姿态对待残疾人、推动残疾人就业的话,残疾人就业环境无疑会大为改善。

尽量满足残障人士就业需求应成为常态。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体现在对待特殊群体的态度上。有关标准有必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剔除不符合时宜的条款,为残疾人就业打开一扇窗。 □吴玲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