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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

反复起诉离婚仍未判离 诉讼离婚究竟难在何处?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27日        版次:GA12    作者:刘嫚

湖北黄石的陈女士4年内8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湖南衡阳的宁顺花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南都记者注意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但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中均写到“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是关键

从2016年12月至今,湖南省衡阳井头镇80后女子宁顺花,因无法忍受丈夫陈定华长年沉迷赌博选择诉讼离婚。此后,就离婚引起的纠纷,衡阳法院曾两次对宁顺花下发人身保护令,但迄今为止5年内4次起诉离婚的宁顺花仍未得到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书。

类似的经历还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的陈女士身上。36岁的陈女士4年内8次起诉离婚,但分别因丈夫精神疾病认定遇阻、管辖地争议、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妻子理应照顾生病丈夫等原因败诉。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至法院后,哪些情形应当判决离婚?哪些情形会被法院驳回?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表示,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婚姻家庭编延续了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游植龙称,上述规定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或调解和好后满6个月,当事人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而这6个月,也成了强制的“事实离婚冷静期”。

证明“分居”有难度

南都记者关注到,上述两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中,均不约而同提到“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问题上,民法典也作出详细列举,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规定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判断,其中规定有一方有被判处长期徒刑、犯罪等14种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为破解反复诉讼离婚难的问题,民法典还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但游植龙认为,实践中,一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夫妻很多没有条件分居,有分居的又难以证明“分居满一年”,因为证明分居存在相当难度。在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需提供电子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如在外租房要提供与对方的聊天通讯记录、租赁合同、缴交水电单据、收发快递单等,如当事人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就难以认定分居的事实。

“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半年后第二次起诉,实践中法院大多数可以判决离婚。但民法典实施后,可能会导致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分居满一年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因此弊大于利,甚至会导致离婚变难。”游植龙称。

存在家暴为何不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两年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因家暴原因申请离婚的占比14.86%。家暴成为仅次于“感情破裂”之后排名第二的离婚原因。而这一数据在2016年1月-9月时曾高达27.8%。

在宁顺花案中,她曾声称丈夫陈定华在其4次起诉离婚期间,殴打她和她的家人,并声称要实施报复。派出所曾因双方的冲突多次拘留陈定华,法院甚至两次向宁顺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最终却并未判决离婚。理由为“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表示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游植龙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存在家暴或者遗弃家庭成员都属于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法院如认为存在家暴,而且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应当认定感情破裂。

据南都记者了解,实践中涉家暴离婚案件原告的举证情况不容乐观。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2020年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研究报告》显示,在257份判决中,原告(受害人)能够提交家暴相关证据的有81份,占比32%,未提交相关证据或举证情况不详的有176份,占比68%。在257个样本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暴的仅有22件,仅占样本总数的8%。

此外,也有一些案件虽认定家暴却未判决离婚。上述报告称,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原因为,虽然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但仍然“相信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给被告一个改错的机会”。

  焦点

1 是否应降低涉家暴离婚案证明标准?

有观点认为,家暴的证据认定标准很高,导致很多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法院保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暴侵害的证据,如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证明伤情是配偶所致,且不是偶尔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是真实的。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告诉南都记者,一般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并不知晓,因此客观上很难证明,当事人也并非专业法律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意识留存证据,发生暴力之后再进行取证会比较困难。在离婚案件中,判决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因此法官在认定家暴时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比如多次出警记录、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记录等。

叶名怡认为,应当适度降低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明标准。比如法院不应要求原告证明家暴的次数。一次家暴也构成家暴,也是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官要根据双方伤情大小、体格差异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暴,不一定要达到轻伤程度。

厦门大学研究学者蒋月建议,在现行证据规则之下,法院认定家暴案件时,既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也应考虑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是可考虑的路径之一。

2 离婚案件为何会存在反复诉讼?

针对离婚案件中反复诉讼的现象,叶名怡分析,当前我国婚姻立法中离婚“门槛”的设定相对较高。例如民法典编纂中新增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中则要求“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标准又比较模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立法者对离婚总体上持否定立场,所以才会有推高协议离婚门槛的情形出现。离婚冷静期甚至被个别法院运用到诉讼离婚中,加剧了离婚难的局面。

此外,叶名怡还表示,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看,中国存在“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文化,法官也会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般会“劝和不劝离”。而家事法官在遭遇人身威胁时,难以获得安全保障,通常都是在暴力伤害案发生后才有事后救济。尤其是乡镇的派出法庭。当事人很容易接触到法官,对法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坚决不离婚,法官也可能不判离。游植龙也表达了类似看法,反复起诉离婚仍未判离的因素比较复杂,可能是法官为了避免恶性事件发生,未判决离婚,“很多可能并不是单纯考虑法律,而是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

叶名怡建议,应当建立一般性的制度,比如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法官进行人身暴力威胁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或设定相应的罪名。针对恐吓法官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将其纳入监控,让恐吓人员的权利受到部分限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还应当对法官的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南都记者也了解到,实践中也不乏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反复诉讼。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一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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