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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小学内容或吊销办园许可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15日        版次:GA05    作者:周甫琦

  4月14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广州市幼儿园条例》(下称《条例》)业经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1997年2月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指出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其中明确,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办园

每个镇、街道至少设一所公办园

  

  针对“入园难”问题,《条例》关注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问题,对幼儿园的用地保障作出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特别是面对当前公办幼儿园学位难以满足需求的现状,《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另一方面,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对于新建居住区,《条例》规定,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保育

幼儿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在幼儿园招生方面,《条例》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技能性入园标准。

  根据《条例》,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设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在教育要求方面,《条例》提出,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条例》提出11项禁止行为,包括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等。

  《条例》还规定了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从业的情形: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行为的;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

  根据《条例》,违规实施有关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周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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