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4月6日消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护范畴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等权利。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单独列出“特别保护”章节,对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保护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合法权益
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作出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新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范畴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方面。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也对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作出具体要求。
拟规定,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特别保护
通过网络恶意传播
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预防欺凌教育。同时还要建立预防机制,应按照规定成立有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加强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应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指出,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同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学生、家长开设
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
除校园欺凌外,此《征求意见稿》还对防治校园性侵作出多项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做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此外,文件再次明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南都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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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需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