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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司法鉴定须由监护人近亲属委托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07日        版次:GA12    作者:何生廷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广东省司法厅于4月6日发布了《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相关鉴定的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该条例明确提到,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可不得转让

  

  南都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多个条件,分别为符合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取得登记设立名称的预先核准;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征求意见稿提到,同一单位或者有密切关联的多个单位不得在广东省设立两家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

  而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

  设立单位也不得以承包、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转交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或者将鉴定业务转交给其他不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司法鉴定人不得从事与司法鉴定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职业;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不得接收其他机构、个人

提供的生物检材

  

  在司法鉴定程序上,征求意见稿提到,办案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以及经常使用鉴定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委托鉴定的内部管理,统一规范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委托、鉴定材料移送程序。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用途的司法鉴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收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委托他人移送鉴定材料的,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封装、盖章。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障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收其他机构、个人提供的生物检材;司法鉴定机构外出取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等多种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

  

  在禁止性规定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同时,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或者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撤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执行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撤销登记。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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