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到: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对网络平台新型从业者单独立法 明确其中间类型劳动者法律身份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3月03日        版次:GA08    作者:陈燕

广州地铁五羊邨站附近,奔波在送餐路上的外卖骑手。 南都记者 何玉帅 摄

  人物 名片

肖胜方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与传统用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动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同,平台以信息服务合同的方式分别连接劳务提供方与需求方。通过信息技术,平台企业避免了用工主体身份,成功转化为连通信息的中介,劳务提供者也由企业员工外溢为企业的合作者。劳务提供者的自我雇佣,甚至生产资料的自我提供,成就平台轻资产运营及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从业者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的双重难题。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网约车司机、网约外卖送餐员,这些未与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法律身份上既不能被归入劳动关系,又与自主劳动的承揽人有着显著区别,在法律上陷入难以归类的尴尬境地,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成为“困在系统里的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切。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单独立法,明确其中间类型劳动者的法律身份,给予其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避免对现有用工体系的大规模改造。

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

平台从业者面临双重难题

随着互联网及通讯技术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即时连接劳务需求与劳务供给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伴随产生的是新型的用工模式。

肖胜方认为,与传统用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动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同,平台以信息服务合同的方式分别连接劳务提供方与需求方。通过信息技术,平台企业避免了用工主体身份,成功转化为连通信息的中介,劳务提供者也由企业员工外溢为企业的合作者。劳务提供者的自我雇佣,甚至生产资料的自我提供,成就平台轻资产运营及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从业者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的双重难题。

赋予平台从业者劳动基准权利

平台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为实现对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可通过对平台从业者单独立法的方式避免对我国现有用工体系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单独立法应明确平台从业者是劳动者、自雇者之间的一种用工形态,授予其法律身份,给予其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单行立法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做出,待时机成熟后,我国可再对中间类型劳动形态进行整体立法。

与此同时,肖胜方认为,应赋予平台新型从业者在工作与休息时间、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劳动基准权利。

工作休息时间方面,平台工作任务化的特征使工作时间的计算具有一定特殊性。订单等待时间应视为工作的准备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平台从业者的日工作时间是否应与标准工时制一致,以8小时为限?肖胜方认为,不必以标准工时为限。由于订单之间存在等待时间,可做适当调整,因而,包括等待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一天不应超过12小时,平台系统可通过技术进行控制,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公共安全。

报酬支付方面,肖胜方建议,应要求平台建立报酬及时支付制度,可规定从业者对收入提现的最长时间,如3天,从产生实际收益的当日起算,鼓励平台即时支付报酬,避免平台出现“欠薪”现象。

同时,对平台从业者应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包括等待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最低小时工资的依据,以此计算的最低收入水平应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平台应对专职的从业者进行小时收入的统计,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应降低平台的抽成比例。

此外,肖胜方认为,平台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加盟商的安全培训与管理;平台对从业人员通过平台租赁的汽车或电动车等工具承担适租、维修义务;平台对从业者服务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业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向从业者追偿。

职业伤害保险

可由平台与从业者共同付费

在社会权益保障方面,肖胜方认为,应全面保障新型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对于平台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险问题,肖胜方认为,可根据平台存在一定的管理功能及从业人员存在部分自雇性特征,要求平台与从业者共同付费,实现从业者的职业风险由平台与从业者共担的机制。可考虑建立平台与从业者强制参加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通过每单业务收益中双方各付一定金额保费形成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由国家统一规定基金的支付情形,以此对平台从业者的职业安全进行保障。

就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而言,我国已形成包括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两条主线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实现全民保险。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平台新型从业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保”,或参加“居民保”。但据收集资料显示,平台从业者参加两种保险的意愿都不高,原因有二:一是“居民保”户籍地参保、享受不便、保障低、吸引力小;二是“职工保”保障好,但费用高,对于无对应单位的平台从业者就业地参保难。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现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肖胜方建议,应允许平台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保;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对经济困难人员可考虑给予临时性补助;延长缴费周期,以适应平台从业者收入不稳定的情况;健全社保转移接续及异地享保机制,使“居民保”和“职工保”的转换机制更为合理,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采写:南都记者 陈燕

手机看报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