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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宅停车收费涨价 要提前与业主协商

新规规定,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启动协商议价程序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2月06日        版次:GA04    作者:李宛真

南都讯 记者李宛真 广州的住宅停车场将如何收费?谁说了算?近日,广州正式印发《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旨在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规则》强调,未按本规则规定的协商议价程序完成协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

购房合同中应明确停车收费事宜

该《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住宅停车位)收费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住宅小区业主未委托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将自有产权车位提供给其他业主或车位使用人使用的收费行为,以及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规则》提到,对于待售住宅,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作出承诺。

书面报告要在显著位置公示

对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协商: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启动协商议价程序的有关情况(包括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区分情况、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者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包括住宅小区及其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主动公示上述书面报告,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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