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收费这一话题引发关注。风险代理,通俗理解是根据官司结果来决定支付律师多少代理费,即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由于案件结果属未知数,这一方式对双方均有一定风险。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几类情形,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付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此外,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案例1
工伤与律所签订风险代理 广州市司法局启动调查
近日,有媒体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为题,报道广州市某律师涉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有关情况。
2016年7月12日晚,在工地工作的农民工杨某在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
事发后,杨某的家人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办理工伤赔偿。据媒体报道,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律师费实行事后收费方式,前期费用由律所垫付。
律所如果与用工单位谈判获得赔偿在80万以上到90万元之间,律师费按5%收取;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委托人只收90万,其余全归律所收入。
此后,杨某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一次性180万元赔偿。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杨某多要到的90万元赔偿款,需要作为律师代理费。
就媒体报道的这一情况,广州市司法局于2020年12月26日通报称,广州市司法局高度重视,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
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广州市司法局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说法
风险代理最高不超标的额30%
请求工伤赔偿不得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存在哪些风险?哪些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赖芃告诉南都记者,根据2006年《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可以实行风险收费。
“按规定,工伤赔偿不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不过根据收费办法,可与当事人协商计时收取律师费。”赖芃律师说,工伤案件往往代理程序复杂,往往需要经历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程序,实践中历时两年也很常见。
此外,农民工工伤案件往往系发生在弱势群体,且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治疗,一般家庭难以负担。针对经济困难的人员,赖芃建议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赖芃还建议,实践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为了拖时间,滥用诉讼权利,徒增诉累,这类案件中,可以考虑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一方面减轻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另一方面,减少甚至预防企业滥用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敦促企业依法用工,为员工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并倡导、鼓励更多律师参与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案例2
律所告委托人要30万代理费 法院认定风险代理条款无效
委托人廖女士被广州一家律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0万代理费,缘由同样因“风险代理”。
在廖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廖女士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财产分配方面风险代理,分段计算和支付。广东某律所认为,廖女士未给付律师代理费,为此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女士支付30万代理费、10547元差旅费及利息。
找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财产分配实行风险代理
2013年3月19日,广东某律所(乙方)与廖女士(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廖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纠纷一案,委托该律所指派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签订本协议时,廖女士向律所支付10000元作为前期代理费。离婚财产分配方面实行风险代理,分段计算和支付:即律师为甲方争取到财产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在五百万元以内的部分,由甲方按3%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超出五百万元以上不到一千万元的部分,由甲方按2%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超出一千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按1%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
代理协议签订后,廖女士向该律所支付了前期代理费10000元。离婚诉讼一案经一、二审管辖权异议处理确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廖女士和李先生离婚。
6个月后,该律所指派律师再次代理廖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与李先生的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天河区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移送后,廖女士另行委托了贵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广东某律所亦指派了律师参与该案庭审。2017年1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廖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并驳回廖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至此以后,广东律所未再参与该案之后的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的诉讼工作以及执行工作。
南都记者获悉,该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配,直至2019年才有了最终结果。2019年4月2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廖女士和李先生共有财产,包括广州市两处房产、贵州省遵义市一处房产、贵州省四个门面,合计价值为760万余元,归于廖女士。
判决
婚姻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委托代理协议对应条款无效
该判决生效之后,广东某律所认为,廖女士收到判决之后,未根据案件的进程告知律所,也没有表明解除或终止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该律所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女士支付代理费30万元及利息;差旅费及垫付费用合计10547元及利息。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广东某律所应当清楚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收取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但其在代理廖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仍签订具有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合同,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部分的条款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
其次,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离婚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为此,天河法院认为,本案委托代理协议中风险代理收费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最终,天河法院依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至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最终确定廖女士应向广东某律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3万余元。
此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差旅费及垫付费用合计10547元及利息,该费用应由廖女士承担,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一审判决之后,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遂驳回廖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