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8年前,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行凶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17年3月,王某把当时6岁的陈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驳回。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诉陈蔓,这次是要求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归还购房款55万元,获法院支持。11月25日,法院向9岁的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9岁孤女成老赖”、“国内迄今为止最小的老赖”这类说法是哗众取宠的“标题党”行为,与事实不符。9岁孤女陈蔓只是被限制高消费,并不是所谓的“老赖”,也即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再者,9岁孤女被判需要归还购房款55万元的判决并不是糊涂断案。虽然现代法律已经不再奉行“父债子还”原则,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意味着继承人不能只继承遗产不继承相应债务,陈蔓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其中仅一半产权属于父亲遗产),就必须承担父亲留下的55万元购房款债务,要求买主自认倒霉毫无道理。
但即便如此,法院向陈蔓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仍然欠妥,如此大动干戈太过冷酷无情,值得商榷。
9岁的陈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且,陈蔓虽是房产的所有人,但却无法处置房产,也不能拍卖其继承的房产还债。换言之,9岁的陈蔓本就不能单独进行高消费活动,对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起不到任何作用,对司法执行没有实际意义,只会给陈蔓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实际上,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在本案中,陈蔓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其实需要讨论,9岁孤女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是监护人名下的住房。换言之,9岁孤女继承的房产如果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进行强制拍卖,用来归还购房款,而不是对9岁孤女发限制高消费令。
总之,法律是无情的,但司法部门、司法人员要有起码的同理心,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站在人性角度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何勇